2028拆遷補償標準,2028年后死亡人還有土地嗎 ,法律分析:沒有。一般在農村,土地確權仍在其繼承人的戶口里,而政策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因此,從現在起到2028年,若這段時間內,政策不變,雖然死者沒有土地,但他承包的土地確在繼承
法律分析:
沒有。一般在農村,土地確權仍在其繼承人的戶口里,而政策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因此,從現在起到2028年,若這段時間內,政策不變,雖然死者沒有土地,但他承包的土地確在繼承人的戶口上,只有在政策變更時,繼承人才會把死者承包的土地讓出來,退讓給其他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法律分析:沒有。一般在農村,土地確權仍在其繼承人的戶口里,而政策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因此,從現在起到2028年,若這段時間內,政策不變,雖然死者沒有土地,但他承包的土地確在繼承人的戶口上,只有在政策變更時,繼承人才會把死者承包的土地讓出來,退讓給其他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2028年后死亡人是沒有土地的。一般在農村,土地確權仍在其繼承人的戶口里,而政策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因此,從現在起到2028年,若這段時間內,政策不變,雖然死者沒有土地,但他承包的土地確在繼承人的戶口上,只有在政策變更時,繼承人才會把死者承包的土地讓出來,退讓給其他的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是屬于國家集體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有三權,即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使用權和經營權歸承包方所有。土地不能繼承,但使用權和經營權可以繼承。如果你是父母的合法繼承人,只要在承包期內,理應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只有合同到期,按照政策交回土地,并且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土地三十年不動政策在97年開始至2027年結束。農民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所有權依舊歸集體。土地確權過后,農民可以對土地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轉租、轉包、入股以及抵押等均可,唯獨不可作為財產進行繼承。不過只要在二輪承包(30年不動)范圍內,有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家庭成員在便可以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2027年二輪承包到期后、無任何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相關規定情況下,村集體都有權對土地進行收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法律分析:
死亡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2、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但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3、其他處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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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婷麗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