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新征地拆遷補償辦法,2020年重慶征地補償標準文件,2020年重慶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文件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此外,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對于補償標準另有規定
2020年重慶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文件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此外,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對于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依法報批后,按照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征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遇、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市區內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市區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確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制種地、專用魚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到1.5倍計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于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
調整主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二、
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相應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并制定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生效。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平米。
3、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
4、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16500元/畝。2、青苗費:3000元/畝。3、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畝。4、房屋及構筑物補償費:據實丈量,計算補償費。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法律依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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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芮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