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怎么辦,如何進行拆遷補償,一、哪些人是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拆遷人是指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這里有必要注
一、哪些人是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拆遷人是指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這里有必要注意的是,在現實實踐中,拆遷人往往不會親自進行拆遷,而是委托有拆遷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怎么辦?《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對拆遷人如何進行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具體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成為合法的拆遷人;
2、拆遷人向區、縣房管局遞交拆遷實施方案并經批準,其中,拆遷方案中必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期限,委托拆遷和評估等內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補償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內容,拆遷補助辦法以及其他應當在拆遷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內容;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應當經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4、經協議或國土局裁決后,拆遷人按照方案和協議實施拆遷及補償安置事宜。
三、北京市如何進行拆遷補償和安置?北京市如何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進行補償的問題,在《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中有相應地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1、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2、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3、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拆遷涉及金額很大,權利很多。因此北京拆遷政策很復雜,細節很多,除了以上正文以外,還有各個區縣也會有不同的政策和補償。盡量了解自己所在區縣的政策,以此保證自己在拆遷中最大的權利,獲得最大的利益。
一、常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有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
被拆遷住宅房屋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筑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7。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2、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選擇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
住房安置補助費按200元/㎡標準計算。
選擇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積內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籌用于公寓樓安置房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住房安置補助費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標準支付。
選擇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礎建設費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積以200元/㎡標準計算,與住房安置面積內的安置補助費一并全額支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統籌用于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第二十四條常德市江北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樓安置的相關政策執行。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擇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條具體安置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分析:北京企業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通常會作為主要方式。補償如下:1、拆遷資產補償費,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補償費、設備補充重置成新價;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3、拆遷補償,通常包括:設備搬遷安裝補償、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和獎勵。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北京市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法律流程
1、用地批準文件;
(1)屬于征地拆遷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2)屬于占地拆遷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集體土地的批復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批復。
2、規劃批準文件;
規劃批準文件是指市或者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拆遷實施方案;
(1)項目基本情況;
(2)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期限,委托拆遷和評估等內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
(4)補償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內容;
(5)拆遷補助方法;
(6)其他應當在拆遷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內容。
4、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1)提交的安置房屋證明文件,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權證;
(2)安置房屋的條件: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則上應當是現房,并具備合法審批手續;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應當具備使用條件。
拆遷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經與被拆遷人協商同意,可以用于拆遷安置,但是在區縣國土房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不與計入拆遷人準備的安置用房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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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1、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2、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3、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計算公式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并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注: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當地政府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當地政府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
2、產權調換
(1)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
(2)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
(4)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二、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包括集體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北京市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集體土地征收
●北京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
●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占用收入管理使用辦法
●北京集體土地入市最新政策
●北京集體用地試點辦法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
●2020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明細,一般北京市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2024:今日拆遷補償標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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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房屋拆遷補償征收,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的通知:今日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2020年北京市拆遷辦法補償,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的通知: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北京市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政策是怎樣的:今日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更新
●北京市拆遷經營補償標準門面,營業中的門面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今日拆遷補償標準更新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北京市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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