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集體土地拆遷補償,長春市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有哪些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十條補償安置的地上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十條補償安置的地上房屋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證明材料或符合相關規定。對擬征地通知書發布以后,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或對房屋及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一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第二十二條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
(一)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采取貨幣安置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應征為國有并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外,有集中建設安置住房條件的,應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的,可以選擇遷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遷按建筑重置成本補償。
(三)在征收范圍內,已經享受貨幣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產權為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以外的,只給予地上房屋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被征收的房屋補償標準,應與同一區域或同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同。第二十三條對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還應對產權人補償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這些是長春市的一些征地賠償的標準還有安置范圍等,有需要可以看一看。但是不同省份,不同地區的征地補償的這些要求還有賠償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具體的要求,還是得去看自己當地省份的補償條款,希望在簽訂條約前,看清楚要求。
長春市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及標準如下,說明一點這是2008年開始執行的標準:
四、合理確定耕地平均年產值標準。旱田每平方米年產值為1.5元,水田每平方米年產值為2.2元。綜合考慮市區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條件和土地價值,決定將市區菜田劃分為三類區位,即:長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9年國務院批準)確定的城市規劃區200平方公里(興隆、凈月、富鋒三個分團除外)以內為一類區位,一類區位以外至繞城高速公路范圍內為二類區位,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為三類區位。
一類區位:菜田每平方米年產值為5元。
二類區位:菜田每平方米年產值為4元。
三類區位:菜田每平方米年產值為3.5元。
如果前三年種植不同農作物的,按實際種植農作物的三年平均產值計算年產值。
進一步明確征收土地補償的倍數。考慮物價指數變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為保證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足額支付,本著適當從高的原則,經綜合測算確定如下補償倍數。征收旱田、水田的土地,其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費合計按平均年產值的25—30倍給予補償;征收菜田的土地,其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費合計按平均年產值的16—25倍給予補償。
征收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鄰近旱田平均年產值標準的16—20倍給予補償。
征收未利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其土地補償費比照鄰近旱田平均年產值標準的7—12倍給予補償。
五、征收其它土地或溫室、大棚用地的,征地補償可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共同協商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共同指定的,由國土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六、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分配比例。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其余為安置補助費。
七、建造溫室、大棚要按照菜田建設規劃進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建造溫室、大棚發展高效農業,確需占用耕地的,須到區級國土資源分局進行備案。沒有進行備案的,征地時按原地類平均年產值標準給予補償。
八、建造溫室、大棚應符合下列條件。
溫室:長度在50米以上,室內寬度6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溫室間距在7.5米以上,東西走向,有工作間,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溫室墻壁有防寒設備,棚內具有小水井和澆灌設備,土質肥沃,一年四季可連續生產的。
大棚:長度50米以上,寬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間距達到1米以上,南北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棚內具有小水井和澆灌設備,每年4月至10月可連續生產的。
九、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根據拆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后,在擬征收土地上突擊搶種、搶栽、搶建的農作物、樹木和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擬征地單位應當按征地時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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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怡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