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拆遷樓房補償標準,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是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需要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是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需要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這是拆遷補償中的主要部分。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搬遷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會給予一定的搬遷費用補償。例如,有些地方規(guī)定按照每戶一定金額(如10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償。
臨時安置費用:如果被拆遷人需要臨時安置,會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金額(如10元)進行補償,通常會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費用。
三、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如果因征收房屋導致停產停業(yè),也會給予相應的損失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qū)和具體情況而異。
四、補助和獎勵
市、縣級人民政府通常會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額外的補助和獎勵。這可能包括價格補助金額,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則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總的來說,長春市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是一個綜合的補償方案,旨在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方式會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地區(qū)政策以及市場情況等因素來確定。
法律分析:長春市朝陽區(qū)拆遷范圍要根據長春市朝陽區(qū)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發(fā)布的拆遷公告進行判斷,具體征收范圍以規(guī)劃圖紙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jiān)督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房屋面積、樓層數、建筑年代等因素確定,并有明確的補償條款,如搬家費、過渡費、安置補貼等。具體標準需參照當地政策規(guī)定。另外,居民可以針對補償標準不合理提起上訴。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指在拆遷時,依據當地政策和市場價格,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距離拆遷區(qū)域等多方面進行評估后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一般來說,補償標準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例如房屋面積、樓層數、建筑年代、房屋狀況等等,不同類型的房屋補償標準也會存在較大差異。除了房屋本身的補償標準,長春市也規(guī)定了許多其他的補償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費、過渡費、安置費等。在補償過程中,政府會對居民進行詳細的評估,以確定居民的具體損失并進行精準補償。需要注意的是,長春市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如果居民認為自己獲得的補償不合理,可以進行上訴。同時,政府也應該秉持公正公平原則,確保居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存在差異?是的,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存在差異。在不同地區(qū)、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的房屋拆遷過程中,補償標準都會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在評估過程中,政府也可能根據不同的因素進行針對性評估,而這些因素也可能導致補償標準出現變化。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由當地政府根據多方面因素評估所確定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同時,政府還會對搬遷過程中的其他方面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居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居民認為自己獲得的補償不合理,可以進行上訴。
【法律依據】:
《長春房屋征收補條例》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據吉國土資耕函〔2012〕1039號文件批準,現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玉潭鎮(zhèn)豐產村集體土地40.3463公頃,其中:旱田26.6865公頃,農村道路0.0611公頃,河流水面1.8978公頃,農村宅基地11.7009公頃。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長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長春市市區(qū)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長府發(fā)〔2010〕8號執(zhí)行。支付對象為:本次征地需要補償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召開村民體表大會,確定的被補償人員。支付方式:以轉帳方式支付。
三、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以拆遷部門踏查數據為準,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參照《長春凈月經濟開發(fā)區(qū)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暫行辦法》長凈管〔2012〕5號執(zhí)行。
四、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并向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國土資源分局遞交。
五、被征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超過總人數一半以上對本公告內容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凈月開發(fā)區(qū)國土資源分局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聽證。
六、本公告報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區(qū)人民政府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一條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被征收人、社區(qū)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qū)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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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一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