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城中村拆遷補償辦法,農村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農村拆遷安置房滿5年取得產權證后可以買賣過戶。農村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買賣拆遷安置房應在原戶主房產證下來后辦理過戶或者在交易時到公證處進行相
農村拆遷安置房滿5年取得產權證后可以買賣過戶。農村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買賣拆遷安置房應在原戶主房產證下來后辦理過戶或者在交易時到公證處進行相應的交易公證。
一、拆遷安置房幾年能拿到房產證
拆遷安置房是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房主一般須持有住房滿5年之后,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等稅費,才可以辦理商品房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等,也就是說要5年之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此時的拆遷安置房才可以自由買賣過戶,如果您是想要買拆遷安置房,那么就一定要注意原房主是否已經拿到房產證了。
二、棗莊薛城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1、拆遷安置房是指政府出于城市建設、土地規劃的需要而將被拆遷人的房屋予以征收并拆除,通過產權調換的方式為被拆遷人提供原住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安置房可以取得房產證的,只是一般辦理時間較長。
2、政府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無房產證賣方將無權對房屋進行處置,同樣也不能享受房屋帶來的利益,對于買房來說,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兩賣的項目。
3、拆遷安置房滿5年后,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執行的不一樣,具體應該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建安置房是怎樣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企業購置的拆遷安置房屬于安置動遷用房項目,因此拆遷安置房的成本應該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企業建安置房是額外無償幫政府建設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其進行買賣,不過如果要進行買賣的話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3、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農村的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農村安置房在有產權證的情形下,可以買賣。但是一般農村安置房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買賣。
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己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一、農民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農村的拆遷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
(一)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購買,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盡管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一)意思區別
1、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
合法申請國有土地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自建、參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屬于商品房范圍,屬于“小產權房”。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二)產權區別
1、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而言,產權上有明顯的區別,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
2、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時間交易限制區別
1、安置房的交易受到的限制比較多,很多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
2、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四)交易限制的區別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五)享受權利的區別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權包括占有、使用。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為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權。商品房于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六)土地性質區別
1、安置房一般是屬于政府安置,開發商代建的,土地一般獲得方式是劃撥的。
2、商品房是開發商自主開發的,土地獲得方式現在基出上必須是政府出讓,就是開發商購買。
安置房是因為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拆遷后建造或補償給拆遷戶的房屋,與普通的商品房不同,主要是在概念上、產權上、交易的時間限制上、享受權利上和土地性質上的不同,所以在進行安置房交易時應當注意。
三、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拆遷安置房能買賣嗎
法律分析:
已經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拆遷房是可以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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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夢夢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