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利息契稅,拆遷補償費繳納契稅的政策依據是什么,法律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
法律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上述規定,拆遷補償費屬于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經濟利益,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出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國有土地出讓需要注意的問題: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3、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5、有關稅費。
6、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8、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9、設定抵押后的轉讓問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的產權證明;(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
一、拆遷戶契稅減免政策1、拆遷戶契稅減免政策如下: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或貨幣補償安置,購房銷售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補償款包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補償價款、搬遷補助、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助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二、契稅減免有哪些規定1、契稅減免有哪些規定如下:(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法律主觀:在一般情形下,拆遷補償費不需要交或者減征契稅。但是具體以所在地的政策為準。《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客觀: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通知第十五條第一項根據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費不需要交契稅。我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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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世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