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豐縣修高速拆遷補償辦法,寶豐縣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寶豐縣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和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兩種。一、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如果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
寶豐縣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和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兩種。
一、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如果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而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那么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方式包括:
貨幣補償:實際拆遷中,一些城市周邊的集體土地,常不屬于農村土地性質。若是以農村土地性質的標準賠償,大部分被拆遷人將不愿拆遷。因此,集體土地性質的補償標準可參照國有土地性質的征收賠償標準,即依據周邊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來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其他補助費等。
產權置換:以賠償房屋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如安置房、回遷房等。棚改的整體方向一般還是貨幣安置居多,但也有可能增加產權置換的比例。
二、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
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補償方式也可分為貨幣安置與產權置換兩種。在拆遷賠償中,應由專業的相關機構先評估房屋的價值,補償標準應參照附近的商品房價格。
總的來說,寶豐縣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應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以確保拆遷補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需更具體的信息,建議直接咨詢寶豐縣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這就是寶豐縣城中村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徐州豐縣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以下有3種方法: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來進行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根據《豐縣農村住宅搬遷選房實施辦法》
(一)選房方式
1.集中居住區
選擇集中居住區的可按照一宅一套的方式選房,可以購買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60㎡按成本計價的住宅。購房面積超出160㎡的,按實際購房面積在成本價的基礎上上浮20%。
2.購買鎮區定銷房
每退出一份宅基地,可申請購買一套鎮區定銷房。購房面積不超過120㎡的,按成本價購買;購房面積超過120㎡的,超出部分按優惠價購買。
3.購買城區定銷房
申請購買城區定銷房的,每退出一份宅基地,可申請購買一套定銷房。購房面積不超過120㎡的,按成本價購買;購房面積超過120㎡的,超出部分按優惠價格購買。
4.購買城區商品房
申請購買城區商品房的,購房面積未超過退出宅基地時合法補償的建筑面積,給予500元/㎡補助,超過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每戶退出人最高補助及優惠面積為120㎡。
(二)選房方法
1.農村住宅搬遷戶按照一宅一套的原則選房。
2.鎮區可依據工作實際情況,可采用交房的先后順序選定房屋或統一交房后以搖號確定選房的先后順序。
3.申請購買城區定銷房的,應持《宅基地退出人進城購房優惠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向項目銷售單位提交購房申請書,購房申請通過審核后,在規定的時間通過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4.農村住宅搬遷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選房手續,逾期不選房的視作放棄購房資格。
(三)協議簽訂
1.農村住宅搬遷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購房協議。
2.農村住宅搬遷戶申請購買定銷房的,對其土地、房屋和附著物的各項補償費用,在所購定銷房上房前統一結算。
3.購房人選房后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定銷房買賣合同》,簽訂購房合同后無正當理由退房、換房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視同放棄購買定銷房資格。
4.購房人辦理上房手續前,應先辦理房款結算手續。購房人退出宅基地時土地及房屋、附著物補償款低于購房款的,應在上房時補齊差價款。補償款高于購房款的,購房人簽訂購房協議后30個工作日內領取結余資金(房屋必須拆除驗收后方可領取結余資金)。購房人未取得結算清單的,房屋銷售單位不得為其辦理上房手續。
(四)上房時間
定銷房交付期限從簽訂購房協議之日起計算,多層住宅不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超過30個月。
(五)房屋銷售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提交縣房管中心、國土局及購房人所在鎮政府備案。如合同解除,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上述單位備案。
廣豐區拆遷補償標準
1、搬遷費: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100㎡以內的(含100㎡),按1500元給予補助;超出100㎡的部分,按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一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二次搬遷費。2、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補助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計算時間自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時間在24個月之內的(含24個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24個月的標準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的(含36個月),按15元/㎡·每月的補助標準結付;超過36個月的,按20元/㎡·每月的補助標準進行結付。3、停產停業補助:對里弄、小巷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達二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安置方式按住宅房屋執行。住改非房屋面積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二層以上(含二層)、負一層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計住改非面積,并且正在營業的非住宅房屋,給予停產停業的補助標準,補助標準為:一次性貨幣補償為6個月(即按第一層的實際經營面積×147元/㎡)。4、獎金:在征收期限內,從征收人公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日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2%的獎勵;超過20日但在40日(含40日)之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1%的獎勵。超過40日的,不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以下有3種方法: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來進行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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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南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