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不滿意怎么辦,拆遷補償協議簽字不滿意怎么辦呢,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1、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
1、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2、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為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為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
3、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拆遷補償協議有哪些?
拆遷補償協議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總體來說,補償協議包含的內容主要是: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滿意,要提高拆遷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沒有談攏補償之前,一定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后面就無法再進行維權。其次、收集好證據和材料。再次,跟拆遷方協商談判。最后,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建議主動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維權爭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征地是否一定要簽定征地協議
征地協議不是必須要件
關于征地協議問題。征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就征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征地項目申報的必備要件。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征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征地公告,可以使農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圍、目的、征用土地的批準機關及征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并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因此,征地協議不再是征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征地協議的做法,但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該文主要探討拆遷協議簽字后的補償問題以及當事人如何維權。拆遷協議并非強制簽訂的法定程序,若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可以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同時,拆遷時當事人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向相關部門投訴。在確定拆遷標準時,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拆遷的房屋類型來確定。
法律分析
一、關于拆遷協議簽字后的補償問題,若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您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采取以下途徑維權:
1. 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您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服,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重新評估拆遷補償的合理性。
2.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認為征收補償方案嚴重不合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拆遷補償方案。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簽定征地協議
征地協議不是必須要件
關于征地協議問題。征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就征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征地項目申報的必備要件。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征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征地公告,可以使農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圍、目的、征用土地的批準機關及征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并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因此,征地協議不再是征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征地協議的做法,但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在進行拆遷手續時如果對拆遷時補償有不合理的地方當事人是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同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那么在確定拆遷標準時也是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拆遷的房屋類型來確定,如果被拆遷方沒有同意拆遷協議后拆遷人也是不可以強制進行拆遷。
拓展延伸
征地協議并非必須?這是一個涉及到土地征收和補償的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征收需要依法進行,并簽訂相應的補償協議。然而,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國家建設需要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等無法預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不需要簽訂征地協議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明確在特殊情況下征地協議的簽訂或者不簽訂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同時,對于簽訂的征地協議,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需要嚴格遵守協議內容,確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補償的公正性。
總的來說,征地協議并非必須的,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制定和執行。在土地征收和補償的過程中,應當依法行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拆遷協議簽字后的補償問題,若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采取以下途徑維權:1.申請行政復議;2.提起行政訴訟。征地是否一定要簽定征地協議,征地協議不再是征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征地協議的做法,但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進行拆遷手續時如果對拆遷時補償有不合理的地方當事人是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同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那么在確定拆遷標準時也是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拆遷的房屋類型來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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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房屋拆遷補償款不滿意怎么辦,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岑晴樂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