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房屋拆遷實踐中,采取各種手段迫使被拆遷人簽字的辦法可謂五花八門。而部分被拆遷人并非出于自愿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之后,又覺得自己的損失實在太大,或者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
張先生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區擁有一套門面房,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幾年前,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方作出《舊城區改建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張先生的門面房被納入征收范圍。
因張先生對征收補償結果不滿意,張先生與征收方未能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征收補償協議。
后,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員滯留在張先生門面房外,阻止張先生進入房屋。
張先生隨即報警,轄區民警告知張先生,本次事件系征收方正在實施拆遷。次日一早,張先生的房屋就變成一片廢墟。
張先生認為征收方強制拆除其門面房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張先生門面房的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其是在張先生愿意配合征收部門搬遷交付拆除的情況下,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協助張先生搬拆的,協助搬拆后,張先生的征收補償利益仍然存在,張先生的利益未受到損失。
法院認為,協助搬遷應是當事人在自愿搬遷的基礎上,相關人員予以協助的行為。本案中,從張先生提交的視頻及照片來看,張先生并未參與搬離物品及拆除房屋的行為,征收方對涉案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并未體現張先生的自覺自愿,應屬于強制拆除,故征收方上述辯解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確認征收方拆除張先生門面房的行為違法。
綜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行政強制法》等征收拆遷、拆除違法建設領域的規定,合法強制拆除房屋的途徑是:
先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一份拆除房屋、鏟除青苗的行政決定,再依據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強制執行。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且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
本案中,由于征收方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其應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征收方應當催告履行義務,經催告仍未履行義務的,征收方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自行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張先生的門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