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簽怎么辦,拆遷不簽字以后會怎么樣處理,拆遷不簽字,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理情況:一、拆遷方申請裁決如果拆遷雙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拆遷方可能會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此時,如果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可以選擇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拆遷不簽字,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理情況:
一、拆遷方申請裁決
如果拆遷雙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拆遷方可能會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此時,如果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可以選擇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來尋求解決方案。
二、作出補償決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來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這意味著,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字,政府有權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關鍵事項,以確保被征收人的權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三、強制執行
如果被拆遷人在補償決定作出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并且拒絕搬遷交房,那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被拆遷人的權益被剝奪。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拆遷人仍然有機會表達自己的異議,并爭取更為合理的補償條件。
綜上所述,拆遷不簽字可能會導致拆遷方申請裁決、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以及最終的強制執行等一系列后果。然而,被拆遷人在此過程中并非無計可施。他們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爭取更為公平合理的補償條件。
一、沒簽字房屋被強拆怎么處理
1、沒簽字房屋被強拆一般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處理:
(1)如果在房子拆遷時,房屋所有權人并沒有與房屋征收人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所有權人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
(2)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被強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注意事項如下: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法律分析:已簽字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申請復核評估。如果拆遷協議是無效的,就可以進行維權。拆遷協議無效的意思是拆遷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可以先對拆遷是否違法進行仔細的考察。申請后機構會出具復核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堅決守房:為了避免自己在拆遷過程中吃虧,被拆遷人可以提前聘請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隨著拆遷項目的不斷推進,被拆遷人可以與律師進行及時溝通,隨時掌握強拆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提前預計到強拆可能發生,則需要守護好自己的房屋,并在發生強拆時及時通知律師,以免遺失證明強拆的第一手證據。
2、第一時間報警,要求警方制止違法強拆:有很多被拆遷人覺得拆遷是經過審批的,便認為報警是在做無用功。這種想法是錯的,盡早及時報警,對警方的出警時間和強拆的情形進行記錄,可以避免訴訟過程中的困難和麻煩。同時還要多人多次報警,使強拆難以進行。
3、保持冷靜的頭腦,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在未簽拆遷協議前突然遭遇違法強拆,首先要穩住自己的情緒,不要和拆遷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可以上前要求對方出示強拆許可的依據和文件。其次要保留好強拆過程的證據,從多角度多位置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最后,可以委托律師與強拆工作的負責人協商和溝通,爭取讓拆遷工作回到談判桌前。
4、必須要有的心態:平和淡定:在自己沒有任何準備前,房子突然強拆,任何人都有焦慮、憤怒、害怕等不安的情緒,這是正常的,但是我們要及時轉變為平和的心態,沉著應對強拆,為最終的合理補償創造條件,從而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很多問題沒協商清楚的情況下,遇到違法強拆,肯定會對被拆遷人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為了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在實施以上措施的前提下,需要分析當前的狀況,在必要時求助律師,不被拆遷方牽著鼻子走。
一、強制拆遷程序的完善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至強制拆遷房屋,一般分為四個階段:區、縣房地局將拆遷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補償安置的方案進行協商,達不成安置協議時交由區、縣房地局裁決和啟動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程序。
上述強制拆遷的程序存在兩個缺陷,應相應予以完善。其一,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遷法規、政策的知情權未予保護,導致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輕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使最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亦不一定屬于有利于自己的補償方案,一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種受到欺騙的感覺。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上升,拆遷人具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立法應明確拆遷人具有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釋明拆遷法規、政策的義務,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權給予有效的保護。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協商不成后缺少調解程序,故需要進一步完善。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難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時,應當讓第三方介入,盡可能平和地進行調解。如果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時,拆遷人即申請由政府進行裁決,繼而運用政府的強制力予以執行。
由于政府行政的權力介入過早,具有不尊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之嫌。所以在協商程序后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緩沖調解程序,由一個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在公平、公正、互諒、互讓原則下達成調解協議,努力扭轉動輒運用政府的強制力解決拆遷矛盾的被動局面。
綜上所述,只要違法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當事人未在城鄉規劃局規定的時間內拆除違法建筑,城鄉規劃局將在其規定時間內拆除違法建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與房屋的所有權人簽訂的,如果戶員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不簽字是沒有影響的,如果戶員是所有權人之一的,沒人簽字協議是無效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取得征收補償決定書怎么辦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后,如果對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公租房拆遷時關于承租人的補償都有什么政策規定
對公租房進行拆遷的,對承租人的補償主要是安置費用的補償,承租人要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怎么辦
●拆遷協議不給怎么辦
●拆遷協議不簽字的后果
●拆遷協議不簽會怎么樣
●拆遷協議不給違法幾條
●拆遷補償協議原件不給被拆遷人,這房子能給他們拆嗎
●拆遷協議簽了遲遲不給補償款
●拆遷一直不簽協議
●拆遷不給拆遷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不給
●拆遷拒不簽字有什么后果,一般怎么處理
●拆遷拒不簽字有什么后果,一般怎么處理
●拆遷戶不簽字政府可以強拆嗎
●拆遷戶拒絕簽署拆遷協議政府如何處理
●拆遷戶不同意拆遷怎么辦
●拆遷戶不配合怎么辦
●拆遷不簽字的怎么辦
●拆遷不簽字的最后怎么樣了
●拆遷不簽字會怎樣
●拆遷拒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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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佳安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