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與拆遷有什么區別,征收與拆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具體體現在: 1、內容不同。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
征收與拆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具體體現在: 1、內容不同。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2、實施部門不同。 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法律程序不同。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 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拆遷適用房屋拆遷的相關規定; 4、適用范圍不同。 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5、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 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6、法律后果不同。 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這里要區分一個概念,什么是征收,什么是拆遷,其實從總的方面講都叫征收;那么在征收的前提下,遇到房屋就是要拆了,這就是拆遷,在這里主要包含了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主要是房屋征收,坐落的土地同時收回,集體土地的征收有房屋的,房屋是按照附著物這個概念來處理的,也是農村拆遷。實際上都是法律上的征收,拆遷這個概念主要出自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實際拆遷這個概念從2011年2月就不再適用了,統稱為征收。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拆遷這個詞已經成為過去式了。因此拆遷和征收是一回事,不論城市房屋,還是農村土地和農村房屋,都稱為征收。但是在征收程序上分別是兩個不同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1、土地范圍不同:征收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的意思是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2、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再有,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國家并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各省土地管理條例。而拆遷主要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條例出臺后,“拆遷”這個不規范的用語逐漸淡出了,以后無論征地還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征收與拆遷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征收和拆遷補償哪個高
●征收與拆遷的區別哪個劃算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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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拆遷是一個意思嗎
●征收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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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跟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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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征收與拆遷有什么區別,征收與拆遷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投稿:章杰芷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