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具體如下: 1、補償標準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具體如下: 1、補償標準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按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國有土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3、收益渠道不同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國有土地: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第二款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包括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首先,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和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所依據的法律不同。目前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有相應比較成熟的法律規定,而集體土地上企業的拆遷立法上是屬于空白狀態,即便各個地方出臺了一些關于集體土地拆遷的相關規定,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對企業拆遷的補償缺乏相應的規定。只規定了關于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以及耕地的補償標準和方法。其次,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和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的流程不同。因為土地性質不同,以及法律依據不同,決定了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的流程與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有很大區別。最后,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和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不同。對于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等企業因拆遷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的企業是沒有根本本質區別的。但是對于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補償則因為土地的性質,房屋的性質等有很大的區別。所以,企業在遇到拆遷時,應該根據自己是在集體土地上還是國有土地上而進行區別對待,要及時的咨詢專業人士,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根據自己的性質制定正確的談判及訴訟策略,獲得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工業用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如下:工業土地的性質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集體土地證的房子,是不允許進行商品房開發的,所以房屋建設是不受國家保護的,因為土地權屬是屬于集體的,所以將來賣房子的時候,必須征求村集體同意,否則賣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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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在哪
投稿:皮明南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