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補償誰來定價,征地補償由誰負責,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一、關于農村自留地的補償規定
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規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制訂征地補償標準參考哪些因素?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如何管理使用征地補償費用?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在我國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應給被征收對象四部分補償費用,分別為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其中,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應歸所有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本律師在講座
(八)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對于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誰所有及如何分配,全國各地的很多老百姓都不清楚,因此,在實際征地拆遷中產生了很多矛盾和糾紛,所以,本律師就該問題特作本講座供全國的被征地和被拆遷戶參考。首先說征地補償費,全國各地很多老百姓經常向本律師反應,在地方經常因為征地補償款問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導致該矛盾頻發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征地補償標準、未公示征地補償款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償款等。那么征地補償款到底應歸誰所有呢?對此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講到這有村民會問,既然法規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集體所有,那我們農民的承包地就白白被征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國家進行發展建設必然要征收集體土地,但是,在征地的同時國家也通過各種方式明確規定,要使被征地農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有保障。《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5條規定,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以上規定說明,在我國土地補償款應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合法合理分配土地補償款,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比如,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規就規定要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江西省規定要將土地補償款如數支付給被征地村民。其次說一下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安置補助費在征地實踐中也會碰到像土地補償費同樣的問題,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安置補助費標準、未公示安置補助費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費費等。那么安置補助費到底歸誰所有呢?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另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不管是城鎮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土地使用權在誰手里,那么征地拆遷的補償就在誰的手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就能擁有土地的拆遷補償,所以大家不用對征地補償款歸誰太過糾結。但是有一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農村土地承包戶雖然沒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能獲得一部分的賠償。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被征地土地上的個人支付的因土地征用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種補助性費用,是對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的一個社會保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并非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據以支付或者安置。具體包括:
(1)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則征地單位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對需要安置的村民進行安置。
(2)如果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比如有的地方征地時成立了具體負責安置的公司,則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支付給此類安置公司,由安置公司對安置補助費統一進行支配和安置。
(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統一安置,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征地活動的,該征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占用土地責任是什么
1、倒賣土地使用權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用地單位拒不復墾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屬于非法占地。
6、越權審批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截留征地補償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土地管理法依照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二、那么法律對于此類違法的土地征收有著怎樣的規范呢?下面我們來看看。
一是未批先占。即當地的征收項目根本就沒有拿到征地批文,就啟動了征地項目,所以在征地時不主動出示批文也就情有可原了。
這樣的項目是不合法的,也見不得光。但往往征收方會抱有僥幸心理,利用農民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不強和的弱點,鉆空子。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必須審批,征收農村耕地在35公頃以內的必須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征收基本農田或超過35公頃的耕地必須獲得國務院的批準。
二是未補償就征地占地。這違背了凡遇征收必有補償的原則,也違反了土地征收流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農民交出土地給征收方使用、建設其實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在此前,征收方必須與農民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
三是不公開征收文件就來征地。這其中的貓膩可就更多了,一是可能因為根本就沒有征地批文,二是可能補償標準存在問題(不透明或故意壓低補償)。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
公開這些文件,是為了讓公眾能夠明確清楚地知道征地范圍、補償方案和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節點。方便被征收人做好征收的準備工作,可以就補償提出自己的意見,防止地方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謀取私利。
綜上所述,法律是禁止違法征地的。咱們再結合上述案例,立刻就會初步發現,其中涉嫌了不公開征收文件就來征地、未補償就征地的違法行為,甚至或許有未批先占的嫌疑。
違法占地征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違法占地征地,法律也是不允許的,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講得非常清楚明白,違法征地不僅要追責,還應當對在違法征地中蒙受損失的當事人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如本文案例中的農民朋友,一方面可以要求獲得土地征收的合理補償,另一方面還可以就地上青苗的損失索賠。
如果因為征地補償款被侵占、挪用而導致農民無法獲得足額補償款的嗎,也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屬于村集體,應當交由村集體分配、使用。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款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項,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才可辦理;而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由此可見,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村委會或者村干部是無權擅自決定的,需要經過村民會議、依照法定決策程序確定。
一、集體土地補償的分配
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
二、農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如何分配
如果國家所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在村集體經濟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屬于該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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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言錦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