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拆遷補償標準,首次與第二次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分別是多少,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限也不同,不得超過1個月、2個月或6個月。對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勞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限也不同,不得超過1個月、2個月或6個月。對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1、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及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續簽是雇傭關系延續的重要環節,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和注意事項。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續簽應符合以下規定:1.合同期滿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2.雙方可以商議續簽條件和期限;3.續簽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4.續簽期限超過3年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合同續簽過程中,雇主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變相降低勞動條件。雇員應及時了解合同條款,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雙方應妥善處理續簽事宜,確保勞動關系的順利延續。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時長也有所不同,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勞動合同續簽過程中,雙方應遵守相關規定,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商議續簽條件和期限,并確保不變相降低勞動條件。雙方應共同努力,妥善處理續簽事宜,以確保勞動關系的順利延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對于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具體的合同期限取決于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商和意愿。
通常情況下,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如3年、5年或更長時間,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意味著雙方同意在未來無限期地保持勞動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永久性的勞動關系,如果發生法定解除條件,雇主和雇員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簽訂要點: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簽訂多久都可以的合同,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注意兩個要點:一是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采取短期合同;二是從提高用工穩定性和降低成本的角度考慮,應以長期合同為主。企業仍然保持用工自主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前應提前30天做好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準備工作。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多久都可以。
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的要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采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為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前至少應提前30天,雙方應該就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做好預期調查、摸底工作,以便合同期滿能夠順利地轉入二期合同或者終止合同。
結語
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慎重考慮兩個要點。一方面,可以根據人員更新的需要,采取短期合同方式,方便勞動者的更新。另一方面,為提高用工穩定性和降低成本,應以長期合同為主,延長每次合同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前,雙方應提前30天進行預期調查和摸底工作,以確保順利轉入下一期合同或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與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用人單位仍然保持用工自主權。只有在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約定的情況下,才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二次簽幾年可以由雙方約定,可以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續簽要注意的事項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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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南凱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