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拆遷不給房子補償嗎,重審案件刑事判決書格式怎么寫的,重審案件刑事判決書格式通常遵循以下結構和內容:一、標題和編號判決書標題應明確,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編號包括年度、法院簡稱、文書類別和號碼。二、案件相關人員信息公訴人信息:寫
重審案件刑事判決書格式通常遵循以下結構和內容:
一、標題和編號
判決書標題應明確,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編號包括年度、法院簡稱、文書類別和號碼。
二、案件相關人員信息
公訴人信息:寫明公訴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信息:詳細列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信息,以及被拘留、逮捕的情況和在押狀態。
辯護人信息:如果辯護人是律師,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等。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等,還需寫明與被告人的關系。
三、案由、起訴情況及審理方式
明確指出案件是公訴還是自訴,被告人的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
審理方式需說明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是否公開審判,以及公訴人和辯護人出庭情況。
四、事實認定
詳細描述構成犯罪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原因、手段、經過和后果等。
五、證據和理由
列出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并強調證據的確鑿性、充分性和有力性。
寫明定罪量刑的理由,根據刑法的相關條款作出判決。
六、判決正文
確定被告人所犯罪名,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具體的刑罰內容。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部分應按主犯、從犯依次列出。
七、交代上訴權和上訴辦法
明確上訴期限、上訴狀數量、上訴法院以及上訴的具體方式。
八、結尾部分
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判決決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
書記員簽名,并加蓋“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印戳。
請注意,這只是刑事判決書的一般格式。具體格式和內容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法院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在制作判決書時,應確保所有內容準確、完整,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刑事發回重審判決書
安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安刑初重字第***號
公訴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漢族。
辯護人任**,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某某受賄一案,由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安縣檢刑訴(2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刑一終字第37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本院另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任*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陽縣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貸款中提供幫助,分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4000元。其中收受安陽市**公司劉某某送的購物券3000元,現金20000元;收受安陽市寶山面業黃某某送的購物券共6000元,現金5000元;收受安陽縣**公司石某某送的購物券3000元,現金15000元;收受安陽縣**公司胡某某送的購物券5000元,現金5000元;收受安陽市**公司李某某現金30000元,安陽市**公司張某某送的購物券2000元。于某某將以上錢物全部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案發后贓款已退。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同時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身份證明、貸款合同、到案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收受他人賄賂72000元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為收受劉某某10000元用于公務開支,收受安陽市**公司李某某現金18000元,不是30000元。認為于某某有自首、立功,希望法院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案發前,被告人于某某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陽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行)副行長,其職責為負責計劃信貸工作,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貸款中提供幫助,分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20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0年至2012年安陽市**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在縣農*行順利貸款,該公司經理劉某某于2010年春節前送給于某某丹*斯商場購物卡3000元;2011年春節前、2012年中秋節前分別送給于某某5000元現金;以上共計13000元。
二、2005年至2007年,安陽市**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面業公司)為在縣農*行順利貸款,該公司負責人黃某某于2005年、2006年春節前,各送給于某某3000元衛東商場代金券,2007年春節前送給于某某5000元現金,以上共計11000元。
三、2005年至2008年河南省**縣棉麻公司(以下簡稱縣棉麻公司)為在縣農*行順利貸款,該公司經理石某某于2005年春節前送給于某某3000元衛東商場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節前分別送給于某某5000元現金;以上共計18000元。
四、2009年2012年**泰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在縣農*行順利貸款,該公司會計李某某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春節前分別送給于某某3000元現金,2012年春節前該公司會計張某某送給于某某2000元丹*斯商場購物卡;以上共計20000元。
五、2006年至2007年安陽市**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在縣農*行順利貸款,該公司經理胡某某分別于2006年春節前送給于某某5000元衛東商場購物卡;2007年春節前送給于某某5000元現金;以上共計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受賄一案,系群眾向安陽縣檢察院實名舉報稱于某某在任安陽縣農*行副行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10萬余元,但無具體行賄人,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將于某某帶回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該院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4000元的犯罪事實。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受賄罪,2014年1月2日,安陽縣檢察院偵查人員在安陽縣看守所對被告人于某某依法進行提審過程中,于某某向該院舉報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王某某非法收受**公司、**公司、**公司賄賂犯罪的線索。根據于某某提供的線索,該院得以偵破王某某涉嫌受賄犯罪案件。該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受賄犯罪對王某某進行立案偵查。2013年4月1日,于某某向安陽縣人民檢察院退出9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從2002年底至2013年在縣農*行任副行長,主要負責計劃信貸工作,工作職責是對客戶貸款情況進行管理。在任副行長期間,收受**公司劉某某送給我的購物券3000元,現金10000元;收受**面業公司黃某某送給我的代金券分兩次共6000元,現金5000元;收受縣棉麻公司石某某送給我的代金券3000元,分三次送給我的現金共15000元錢;收受縣**公司胡某某送給我的代金券5000元,現金5000元;收受**公司李某某送的現金18000元,安陽市**公司張某某送的購物卡2000元,以上共計72000元。我全部用于生活開支了。這些人都是縣農*行的貸款戶,我是負責信貸的副行長,他們為了讓我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才給我送的這些購物券和現金。另外,2011年4月份劉某某申請世界銀行貸款,要通過縣農*行轉貸款,因需要**農*行總行協調對接,劉某某給我10000元,說是活動經費,我和劉某某到北京,我用于協調貸款中的吃飯煙酒住宿等開支了9000余元,我將發票及剩余錢給了劉某某。
2、證人李某某(**公司會計)證言
我在**泰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任會計時,我單位在縣農*行貸款5000萬元,貸款期限是一年,每年都要續貸翻合同,我都要找縣農*行的主管信貸副行長于某某簽手續,于某某副行長每次都很快給我們辦理。從2009年中秋節開始,我從單位會計上拿3000元現金到縣農*行于某某副行長的辦公室給他3000元現金;2009年中秋節至2011年春節,共六次共給他18000元現金。于某某是縣農*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每次我單位續貸時他都很快辦理,沒有為難我們,為了向他表示感謝給的他錢。這些錢是從單位拿的錢。
3、證人張某某(**公司會計)證言
2012年11月份,我單位在縣農*行的5000萬元貸款到期,領導安排我續貸,我找到縣農*行的主管副行長于某某簽手續。于行長在很短時間內給我簽了手續,讓我在很短時間內辦結了貸款手續。為了向于某某表示感謝,我在2013年春節前到于某某辦公室給他2000元的丹*斯購物卡。
4、證人胡*彬又名胡某某(**公司總經理)證言
2006年12月份經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批準后縣農*行給我們**公司發放了2.7億元貸款。貸款發放之后快過春節了,我到于某某辦公室,對他說企業貸款給幫了不少忙,沒少費心,給了于某某5000元衛東商場購物券。2007年12月份安陽縣農*行給我們**公司發放了1.5億的貸款。2007年年底的春節前,我到農*行于某某辦公室感謝他對**公司貸款方面的關心支持,并留下5000元現金。10000元是從**公司財務上支出的。于某某在貸款申請上報市農*行、省農*行批準過程中積極協調幫了不少忙,對我們公司比較關照。
5、證人劉某某(**公司經理)證言
2009年我公司在縣農*行貸款500萬元,在這次貸款過程中,于某某給我協調了很多關系,在2010年年底春節前,我到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3000元的丹*斯購物卡。2011年4、5月份我們**公司貸了一筆款,但需到**農*行總行辦理轉貸手續,于某某副行長和我一起到**農*行總行,我給了于某某10000元,讓于某某以銀行的名義請農*行總行,在北京請了幾次客,后來于某某給了我9000余元的飯費、煙酒票及剩下的幾百元。2012年元月份,我公司在農*行的500萬元貸款到期,在于某某的幫助下,成功續貸。為了表示對于某某的感謝,我用信封裝著5000元錢在于某某辦公室給了他。2012年7月26日,我公司在農*行貸款1000萬元,2012年中秋節前,為了表示對于某某在這次貸款中給予的幫助,我用信封裝著5000元錢在于某某辦公室給了他。
6、證人黃某某(**面業公司承包人)證言
2005年因**面業公司周轉資金困難,在縣農*行貸款500萬元,2006年和2007年分別進行了續貸,為了讓于某某在貸款時不為難我們,早點把錢貸下來,在2005年底、2006年年底春節前,分別到于某某辦公室給他3000元的衛東商場代金券,2007年年底春節前到于某某辦公室給他5000元現金,11000元從我單位拿的錢。
7、證人石某某(縣棉麻公司經理)、王某甲(縣棉麻公司董事會成員)證言
縣棉麻公司為了和縣農*行搞好關系,2005年春節前石某某到于某某辦公室給他送了3000元的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節前石某某到于某某辦公室給他送5000元現金,這四年算下來共計18000元。因為于某某是縣農*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給他送禮就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跑貸款手續的時候能夠好辦點,少找麻煩。
8、被告人戶籍證明
證明于某某出生于1966年7月28日,作案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9、貸款合同
證明行賄人企業在安陽縣農*行貸款情況。
10、被告人身份證明及干部履歷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執照等書證
證明于某某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11、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及收據
證明2013年4月1日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扣押于某某一案的案款94000元。
12、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到案證明
證明于某某受賄一案,系群眾向安陽縣檢察院舉報稱于某某在任安陽縣農*行副行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10萬余元,但無具體行賄人,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將于某某帶回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該院尚未掌握的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4000元的犯罪事實。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對于某某受賄一案立案偵查。
1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情況說明、證明、王某某一案立案決定書、詢問于某某筆錄、王某某刑事判決書。
證明王某某涉嫌受賄一案系群眾向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舉報材料稱王某某在任行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但無具體行賄人。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受賄罪,2014年1月2日,安陽縣檢察院偵查人員在安陽縣看守所對被告人于某某依法進行提審,在提審過程中,于某某向該院舉報了王某某非法收受**公司、**公司、**公司賄賂犯罪的線索。根據于某某提供的線索,該院得以偵破王某某涉嫌受賄犯罪案件。該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受賄犯罪對王某某進行立案偵查。于某某的行為應屬于有立功表現。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主管計劃信貸工作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2000元,為他人在貸款中提供幫助,核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劉某某10000元的犯罪事實,經查,于某某在原一審庭審時即翻供稱該10000元已用于為劉某某協調貸款支出,無受賄故意,劉某某已當庭作證予以證實,與公訴機關出示的劉某某的證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證,故該10000元不屬受賄,不應認定為犯罪數額,本院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予支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30000元的犯罪事實,經查,于某某在原一審庭審時即翻供稱收到李某某18000元,李某某當庭作證予以證實,與公訴機關出示的李某某的證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證,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12000元的犯罪事實不予支持。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已全部退贓;于某某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綜上,對于某某予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及辯護人予以減輕處罰的辯解理由予以采信。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某受賄所得贓款72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呂**
審判員韓*
人民陪審員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鄧*
刑事發回重審案件判決書范文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北刑初重字第1號
公訴機關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XXX,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1999年1月5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04年2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安北檢刑訴(201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XXX犯詐騙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牛*波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終字第18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XXX\\XXX\\XXX\\XXX,被告人XXX,證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7年12月份,被告人XXX為被害人徐某某租住安陽市紫薇園3號樓1單元3樓東戶的房子期間,向徐某某謊稱房東是其朋友,因急需用錢要低價賣房,慫恿徐某某將房子買下來。徐某某信以為真,先后幾次交給牛*波買房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2009年10月份,徐某某見到前來索要房租的房東張-潔,才知道被騙,向牛*波索要錢,和牛*波失去聯系。
2、2008年5、6月份,被告人XXX謊稱認識安陽市“家天下”的開發商,可以幫徐某某的哥哥被害人徐*民買到便宜房。之后一直到2009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牛*波以交房款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徐*民共計人民幣14萬元。
3、2007年10月份,被告人XXX通過徐某某認識了被害人XXX,謊稱自己認識安陽市東區京-林的老總,攬到了塑鋼窗的工程可以轉給XXX做,XXX信以為真。之后一直到2010年1月份期間,牛*波先后以工程交保證金、預定金、印花稅、請客、送禮為由,先后騙取郜*華、王*武共計人民幣17.31萬元。發現被騙后,被害人XXX、XXX多次向牛*波要錢,牛*波編造各種理由,拒不退還。
綜上,被告人XXX詐騙3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5.31萬元。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XXX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XXX系累犯,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XXX當庭辯稱其沒有詐騙徐某某4萬元購房款;其詐騙徐*民的金額是1萬元、其詐騙XXX和XXX的金額是7至8萬元,而不是起訴書指控的金額。
經審理查明:
一、2008年5、6月份,被告人XXX對徐某某的哥哥被害人徐*民謊稱認識安陽市“家天下”的開發商,可以幫其買到便宜房,XXX信以為真。之后一直到2009年4月份,XXX以交房款為由先后多次騙取XXX人民幣共計14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被告人XXX供述與辯解,2007年12月份,其通過徐某某認識了徐某某的哥哥徐*民。2009年4月份左右,XXX說他想買房子,其了解到“家天下”的房子比較便宜,就推薦XXX買那里的房子,但其根本就不認識家天下那里的人,也沒有和XXX一起去過家天下。其以交房費為由借過XXX的1萬元現金,至今未還,其沒有收取過徐*民14萬元用于購買甲天下房屋的房款。XXX當庭對詐騙徐*民1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
被害人XXX陳述,2008年3月份,被告人XXX和其妹妹徐某某談戀愛期間,XXX給其說“家天下”的開發商是其母親的干兒子,說他能買到“家天下”的便宜期房。后XXX帶其到“家天下”的售樓部看了一下房子的面積和價格,XXX說其認識“家天下”的老板,并一直鼓動其買房子,就相信了XXX,其在2008年4月份至2009年4月份分四次給了XXX14萬元現金。XXX給其說2009年12月底交房,到2009年12月底其找XXX要房產手續,XXX說有多種困難,拿不到房產手續,后其再找牛*波,XXX波就以各種理由躲著不見,后聯系不上牛XXX。前三次共給牛XXX13萬元錢時,因XXX和其妹妹談對像,認為都是自己人,很相信他,所以沒有讓他寫手續。第四次給牛XXX波1萬元讓牛XXX打了一個收據。
二、2007年10月份,被告人XXX通過徐某某認識了被害人XXX,謊稱自己認識安陽市東區京-林的老總,攬到了塑鋼窗的工程可以轉給XXX做,XXX華信以為真。之后一直到2010年1月份期間,XXX先后以交保證金、預定金、印花稅、請客、送禮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XXX、XXX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7.31萬元。發現被騙后,被害人XXX、XXX多次向XXX要錢,XXX編造各種理由,拒不退還。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XXX供述與辯解,2007年8、9月份,其通過徐某某認識了郜*華及郜*華的丈夫王*武,后因其孩子上學及母親生病住院,其借了XXX、王XXX7、8萬元錢,后還了XXX2萬元。其和徐某某分手后,郜*華一直找其要錢,但是其沒有還。其和XXX、XXX沒有談過做工程或生意上的事。其也不認識開發京-林的建筑商或開發商。其自稱是**化工的副總,但不知道總經理和會計是誰。其當庭對詐騙XXX、XXX7、8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被害人郜志XXX,2007年10月份,其通過徐某某認識了XXX,當時,徐某某和XXX正在談戀愛,XXX自稱是一個化工廠的副總,給其說他認識安陽市東區京-林的老總,攬到了塑鋼窗的工程可以轉給其做。其和愛人XXX商量后決定做這個生意。2007年11月先后兩次給XXX共計1.5萬元,XXX打了兩張收到條,一張8000元,一張7000元。后牛*波又以交工程質量保證金、預定金、印花稅、請客、送禮為由,先后多次騙取其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7.31萬元。2010年夏天的時候,其愛人到東區京-林開發公司的工程部打聽牛*波這個人,人家說根本就不認識牛*波這個人,也沒有和他有工程上的來往。之后其愛人到牛*波所說的龍泉監獄附近的藥廠找牛*波,該廠領導反映沒有牛*波這個人,這時候就感覺不對勁了。從2011年4月份開始牛*波電話也聯系不上了。最近聽徐某某說XXX被抓了,于是其就到公安機關來報案了。
綜合證據:
1、書證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明被告人XXX1999年1月5日因犯詐騙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2004年2月11日刑滿釋放。
2、書證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出具的抓獲證明,證明被告人XXX于2011年7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3、書證被告人XXX戶籍證明,證明XXX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負刑事責任。
另外在卷還有證人某某輝證言,書證證明、收到條、通話記錄文字材料、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綜上,被告人XXX詐騙二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1.31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核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牛*波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起訴書指控XXX詐騙被害人徐某某4萬元的事實,經查,XXX始終對詐騙徐某某4萬元予以否認,卷宗現有證據也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XXX詐騙徐某某4萬元的事實,故該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XXX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關于XXX辯稱其詐騙徐*民的數額不是14萬元、詐騙XXX、XXX的數額不是17.31萬元的辯解意見,經查,與事實、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XXX退還被害人徐*民人民幣14萬元,退還被害人王*武、郜*華人民幣17.31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XXX
人民陪審員XXX
人民陪審員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XXX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文書寫作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的格式是:1、首部,寫明制作文書的法院名稱、案件號、公訴檢察院的名稱、被告人基本信息、辯護人身份、案件由來;2、案件事實,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護要點、確認的犯罪事實、認定的證據;3、依據刑法寫明判決理由;4、依據法律條文作出定性處理結果;5、尾部,寫明參與審判的人員的名字、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分析:首先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個人信息,上訴人因什么一案對本次判決不服,對本次案件提出上訴。然后寫出法院的觀點并寫出法院做出的決定。最后寫上審判長、審判員的名字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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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梓軒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