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建拆遷不補償的依據,拆除臨建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于臨時建筑的
法律分析:
按照《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于臨時建筑的特點,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按照《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于臨時建筑的特點,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臨時房屋一般指臨時建筑,臨時建筑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筑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臨時建筑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比如:窩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質的展示用房(樣板房、展覽房)等。在結構上不得超過兩層,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結構形式。
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強制性規定,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一次。已超過兩年期限而未獲準延期,那么它在性質上屬于違法建筑。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法律主觀:臨時建筑在違建人拒絕自行拆除的情形下,執法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觀:《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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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國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