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變化,目前涉及到養殖場的拆遷案件頗多,其中很多涉及到違法建筑的認定問題。養殖場正常經營多年沒人告知是違建,突然有關部門一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結合此案提示廣大養殖戶,養殖場是否算違建,目前法院傾向于不能一刀切,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養殖戶大可不必過于“心虛”,勝利的曙光很可能就在你眼前。
案件李先生是北京市順義的村民。2000年9月20日,他與當地經濟合作社(甲方)簽訂《土地種植養殖承包合同》,約定承包土地49畝,合同期限為30年,自2000年9月20日至2030年9月20日止。
隨后李先生在家人在承包地上開辦養殖場,并在此飼養和屠宰豬、鴨、牛、羊等畜禽。2019年,當地鎮政府認定養殖場建筑為違建,隨后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上明確,建筑物、構筑物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北京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手續進行建設。
隨后,李先生的養殖場被強制拆除。
關于養殖場是否為違法建設。審理法院認為認定違建不妥,養殖場于2001年至2003年建設,此后未進行翻建、改建或擴建,關于規模化養殖的政策規定,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出臺的《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
多年來,當地鎮政府等政府職能部門針對養殖場的情況未置可否,沒有以未辦理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為由,強制停止養殖,也未針對未補辦相應審批或備案手續的行為予以處罰。
李先生和家人在此養殖、種植,存在一定的政府信賴利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改變了用于養殖的建筑物為非農業用途。
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僅以養殖場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為由,認定涉案建筑物中用于養殖和種植的建筑物為違法建設。此次強制拆除沒有合法依據。
鎮政府將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設并強制拆除,給李先生造成了直接物質損失,應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在案件中,養殖場已經被拆除,失去鑒定條件,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在案證據以及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室內物品損失的賠償數額,李先生最終獲得合理賠償!
針對這起案件,王有銀律師解讀說,隨著政策的變化,目前涉及到養殖場的拆遷案件頗多,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違法建筑的認定問題,而這也是能否獲賠的關鍵。
王有銀律師認為,養殖場是否算違建,是應該通過多方面考查確認的,因此,養殖戶大可不必因為過于“心虛”,而白白失去應得的拆遷利益,上述案件就是對所有養殖戶的一種提示:盡管手續不全,目前的法院也是傾向于不能一刀切認定是違建的,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去確認認定違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