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養殖場27頭牛一夜暴斃野外,養殖者能否獲得賠償?,4月1日清晨,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廣南縣,三戶村民聯合經營的山間養殖場內,一夜之間,原本健碩的27頭黃牛離奇死亡,場面令人震驚。成年黃牛們橫七豎八地倒在山間的空地上,多數已然僵硬,腹部脹大
4月1日清晨,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廣南縣,三戶村民聯合經營的山間養殖場內,一夜之間,原本健碩的27頭黃牛離奇死亡,場面令人震驚。
成年黃牛們橫七豎八地倒在山間的空地上,多數已然僵硬,腹部脹大如鼓,部分牛只盡管仍存微弱呼吸,卻也在不久后痛苦地走向生命盡頭。
視頻發布者透露,養殖戶們遭受了慘重的經濟損失,損失金額估計高達30余萬元。面對如此突如其來的巨大打擊。
一些人猜測可能是自然災害所致,如雷擊、食物中毒(尤其是毒草)等自然因素;另一些人則擔憂是否存在人為因素,如蓄意投毒或惡意傷害。
案件發生以后,一部分網友認為,如果最終調查結果顯示是人為因素導致牛群死亡,無論是出于嫉妒、報復還是其他動機,這種損人利己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如果調查結果顯示牛群死亡系人為投毒所致,嫌疑人將面臨何種刑事處罰?
若確定為人為投毒,嫌疑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因其數額巨大(經濟損失約30萬元),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投毒行為同時導致他人重大經濟損失,且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第151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牛群死亡并非人為因素,而是由于飼料、水源污染等間接原因造成,相關責任方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若牛群死亡系飼料、水源污染等間接原因導致,相關責任方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污染環境、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養殖戶可以向污染源頭的責任主體(如飼料生產商、水源污染者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若涉及行政監管失職,還可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賠償。
#云南一養殖場27頭牛一夜暴斃野外#
一、給牛下毒死了10頭牛能判幾年會給賠償嗎?
侵害的對象是特定人家的黃牛,并沒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應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朋友把別人的牛毒死了,想知道毒死牛判多久?
從法律角度說,毒殺寵物狗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這樣的量刑判決其實并不重,這不是一起葫蘆僧斷糊涂案。因為在小區草坪上投毒毒殺寵物狗,其目的不管是為了毒殺寵物狗,還是要毒殺他人,這在客觀上都已經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無不可。而且,投放危險物質罪起步量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換言之,毒殺寵物狗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是按照起步量刑進行判決。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毒殺了人,那就不是輕松三年有期徒刑了。
三、給家畜投毒怎么量刑?
不論毒死任何動物,都是以投毒罪論。
投放危險物質罪。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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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云南一養殖場27頭牛一夜暴斃野外,養殖者能否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