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多少年不使歸還原主,土地征收多少年不使歸還原主,土地征收后多少年不使用會歸還原主的問題,答案是:土地征收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但并不是歸還給原主,而是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
土地征收后多少年不使用會歸還原主的問題,答案是:土地征收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但并不是歸還給原主,而是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具體來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若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則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而不是歸還給原土地所有者。
一、土地征收多少年不使用歸還老百姓
1、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2年。
2、征收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如果無正當理由閑置土地達到2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二、征地補償糾紛要提交哪些證據
征地補償糾紛中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如下幾種:
1、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原告與征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原告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著物估價的證明。如房屋的數量、面積、種植物的品種、糧食的市場價格等。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1、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國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無權收回的。
2、對于承包集體的土地,承包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3、對于出讓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不是歸回個人,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然后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依據法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三年。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耕地被征用超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歸誰
●土地征收多少年不使用歸還老百姓
●土地征收多少年失效
●土地征收多少年后沒使用返還
●土地征收幾年不動就收回
●土地征用幾年不用可以收回
●土地征收多久后需要重新征收
●土地征收一般多少年
●征地多少年不用收回
●土地征用多少年之后所有權歸誰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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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樂浩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