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單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收單位和實施主體,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及實施主體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規定。具體來說:一、征收單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這意味著,任何關于土地征收的決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及實施主體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規定。具體來說:
一、征收單位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這意味著,任何關于土地征收的決定和行動,都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同樣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包括了征收土地方案的制定、公告、補償安置等各個環節。
三、征收程序及責任
在征收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首先,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相關信息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至少三十日,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次,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最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及實施主體均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需依法進行土地征收工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貴州省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每畝4596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畝3447元計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每畝5745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住宅賠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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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穎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