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期限是多久一次,土地使用稅征期是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個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納稅。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是什么?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法律分析:確定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占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準)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一、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土地使用稅法免征范圍
按照稅法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有: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征稅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 、出讓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時;2 、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不征收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3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筑物等附著物的建設或者變更用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竣工驗收或者變更登記時;4 、長期占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占有土地之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對各級城鎮土地使用者使用國有土地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向國家征收的一種稅費。下面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流程的基本步驟:1 、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等相關資料;2 、審核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核實其納稅義務和納稅金額是否準確;3 、繳納稅款:審核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 、出讓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時;2 、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不征收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3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筑物等附著物的建設或者變更用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竣工驗收或者變更登記時;4 、長期占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占有土地之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對各級城鎮土地使用者使用國有土地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向國家征收的一種稅費。下面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流程的基本步驟:1 、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等相關資料;2 、審核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核實其納稅義務和納稅金額是否準確;3 、繳納稅款:審核通過后,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繳款時需要填寫繳款書,并按照規定的方式繳納稅款;4 、處理稅務事項: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繳款后,會對其進行稅務處理,包括開具納稅憑證、出具稅務證明等事項。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如實地履行納稅義務,確保納稅申報和繳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納稅人還需要注意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 1 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后,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繳款時需要填寫繳款書,并按照規定的方式繳納稅款;4 、處理稅務事項: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繳款后,會對其進行稅務處理,包括開具納稅憑證、出具稅務證明等事項。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如實地履行納稅義務,確保納稅申報和繳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納稅人還需要注意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 1 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除了法律規定予以減免土地使用稅的情況,土地使用稅應當每年都交。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占用土地的實際面積,并依照規定的年稅額進行計算征收。同時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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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穎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