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最新版修訂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的修訂時間,法律分析: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
法律分析: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目前正在實施的《土地承包法》是于2018年12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的版本。涉及的新內容有:1、改變了以往進程農戶必須退出承包的規定;2、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3、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資格放寬;4、承包耕地的最長期限延長;5、承包人可以對承包地進行二次流轉;6、土地承包的用途不再強制規定為農業用途等。
一、造成發包方違約的行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2)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
(4)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土地發包方可以干預我的生產經營活動嗎
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有權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生產,但必須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無權干預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選擇從事何種類型的農業生產。
當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承包方來說,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業生產。因此,承包方必須將所承包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規定:“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法第15條規定: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依此規定,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和法律的規定。當承包方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生產時,發包方有權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范圍內自行選擇從事何種農業生產。對于這一點,發包方無權干預。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對承包方的監督權并不是干預承包方的經營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法律分析: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通過修法,一些早就落后于農民實踐、阻礙農村發展的條款從法律中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法律分析: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是1980年開始的,不過各地區稍有所不同,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土地承包法新規定:1、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采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土地承包;2、土地承包經營買賣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權,承包地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3、一般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林地的土地承包期為三十年到七十年不等。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綜上所述,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第八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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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偉爽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