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征收文件下載,2021年山西省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調整通知,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前者根據耕地價值計算,后者根據安置人口數量計算。具體標準由地方政府通過綜合考慮多個因素確定,并每三年至少調整一次。法律分析(1)
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前者根據耕地價值計算,后者根據安置人口數量計算。具體標準由地方政府通過綜合考慮多個因素確定,并每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法律分析
(1)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拓展延伸
山西省2021年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調整方案公布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2021年發布了《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調整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山西省2021年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調整方案。根據通知,該調整方案旨在確保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與市場價格相適應,合理保護農民和土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調整方案考慮了土地類型、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并參考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行情。通過公布這一調整方案,山西省旨在提高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調整的通知》旨在確保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與市場價格相適應,保護農民和土地經營者的權益。該調整方案綜合考慮了土地類型、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并參考了相關法規和市場行情。通過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主觀:第一條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合理確定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涉及果樹、林木、苗木、花卉、溫室(大棚)、青苗、水產養殖、農田水電設施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征收土地中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其密度和單株干徑確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實際株數補償;超過規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補償。(一)鮮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鮮果樹的最大密度:桃樹、大櫻桃樹每公頃(15畝)1665株;蘋果樹、梨樹、杏樹、李子樹及其它鮮果樹每公頃(15畝)1245株;矮化密植園最大密度每公頃(15畝)不超過1665株。2、鮮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二)干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干果樹的最大密度:樹齡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頃(15畝)1665株;樹齡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頃(15畝)825株。2、干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三)樹冠不整和進入衰果期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按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的50%-80%計算;沒有樹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補償40元;枯死果樹不予補償。第四條大棚鮮果樹(含葡萄)的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第五條露地葡萄的補償標準依據單位面積產量,按其產值的3倍計算。(一)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二至三年生每公頃(15畝)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頃(15畝)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頃(15畝)45000—7500公斤。(二)價格以省統計部門統計的上年度平均價格計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補償標準的50%計算。(四)葡萄的架桿、鐵絲等其他輔助設施每公頃(15畝)補償元。第六條各類苗圃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計算。未經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樹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計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補償標準:良種速生樹種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計算;鄉土樹種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第七條各類樹木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條根據實際占地面積,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4倍計算。(二)一般樹木只補償損失費,標準如下:每株:厘米元種類3厘米以下以上闊葉樹針葉樹一般樹木干徑是指自地面至1.3m處樹木的直徑(三)各類觀賞樹木、花卉、藥材等不易確定補償標準的,其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四)防護林、生態公益林、特種用途林、旅游風景區樹木的補償標準按其防護效益和其特定的經濟價值經評估確定。(五)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八條各類溫室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60元補償;有取暖設施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75元補償。(二)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40元補償。第九條各類大棚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補償。(二)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補償。第十條青苗的補償標準依據縣(市)區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所在鄉鎮該作物產值計算。第十一條水產養殖業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淡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照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精養池塘單位面積產量:(1)主養鯉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2)主養羅非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3)甲魚每公頃(15畝)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對蝦每公頃(15畝)公斤。(5)池塘養河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半精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3、散混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池塘內多品種混養的,以主養品種的價格計算補償。(二)海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海水養殖池塘以蝦豚、蝦蜇、蝦蟹(其中蝦為中國蝦、日本蝦)混養的,其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蝦豚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河豚魚每公頃(15畝)公斤;(2)蝦蜇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蜇每公頃(15畝)公斤;(3)蝦蟹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其它養殖品種和養殖模式單位面積產量經評估確定。(三)水產養殖的單位面積產量以實際占用池塘的凈水面的面積計算。(四)工廠化養殖的補償標準,其產量、價格和設施均經評估確定。第十二條水產養殖池塘的補償標準:一般池塘每公頃(15畝)37500—45000元;圍海造池的每公頃(15畝)60000—75000元。第十三條各類水井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庭院壓水井,每眼補償元;(二)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三)鋼管、鑄鐵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四)鋼筋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遷葬費每具補償800元。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遷葬補償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確定。第十五條合法的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關于建(構)筑物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經評估確定。第十六條農田灌溉設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網,按管道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機井房,區別大小、新舊、材料等情況每座補償元。第十七條農田中小型低壓電力設施(含電線、電桿等),按線路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第十八條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可以通過協商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第二十條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關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首先,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其次,對優質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片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以及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準確把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范圍
為了使征地補償標準更加公開、透明、計算便捷,全省統一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作為征地補償的計算依據。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優質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片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
(三)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因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耕地征用的賠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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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中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