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土地征收通告,發布預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區別是什么,發布預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區別是什么1、發布時間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2、兩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
發布預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區別是什么
1、發布時間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2、兩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如果被征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沒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終發布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后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
政府發的撤銷征地凍結通告的公告是什么意思
政府發的撤銷征地凍結通告的公告就是表明以前的發的征地凍結通告無效,而以前的征收過程中產生凍結可能由于政府《征收土地決定》不合法,所以導致的征地凍結,經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應當停止執行本期《征收土地決定》而產生土地征收凍結。
正規的短信立案通告
被立案通告了的人不會收到私人手機發的立案通告短信。立案后,法院會書面通知雙方,告知已立案,并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并通知開庭時間,以便雙方出庭。注意,這種通知,是用書面,而不是口頭、電話、派人傳話等形式。
辯護與代理的區別,辯護與代理的區別
辯護與代理的區別是:1、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2、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3、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4、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與代理的區別,辯護與代理的區別
辯護與代理的區別是:1、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2、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3、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4、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一、征地預公告與征地公告區別
1、發布時間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
2、兩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如果被征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沒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終發布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后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
政府機關進行征地公告之前應當先向社會進行預征地通告,然后在組織專家以及工作人員等進行征地研討,確定具體的征地范圍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機關進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二、征地預公告具有有效期限制嗎?
首先,征地預公告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統一的有效期。如果征地預公告上有載明有效期,則以征地預公告上的日期為準。如果征地預公告上沒有載明有效期,則表明征地預公告沒有有效期的限制。
因為,征地預公告發生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此時征收工作尚未正式開始,它的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讓此地的被征收人知道自己的土地要開始被征收了,并且開始征求村民意見,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征地公告。對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內容,以征地公告為準。土地征收部門會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發布征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至少公告30日。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發布時間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
(二)兩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如果被征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
(三)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沒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終發布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后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
一、征地流程是怎樣的?
1、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2、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收土地方案》
內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排途徑,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情況等。
(1)發布征地公告。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實地調查與登記。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征詢村民意見。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3、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如果超過同級人民政府的權限,應逐級上報到有審查權的人民政府
4、有權審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發《征地審核與批復》
5、張貼征收土地公告
如果村、組、鄉鎮政府未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地點履行法定職責,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和征地補償、安置手續;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獲得救濟。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辦理補償登記:在公告確定的日期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如承包合同),到市、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應事先確定并公告。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目前裁決已經被行政復議取代)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對于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手續。
9、國土部門向建設項目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進行確權。
二、要確保征地公告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應做到以下幾點:
充實公告內容。公告應明確征收土地的具體項目名稱,說明土地征收決策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說明被征收土地的范圍和詳細情況并附上具體地圖,詳細描述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的具體內容,明確告知土地權利人申請聽證權及其行使方式、期間,明確告知被征土地的規劃情況,包括現行規劃的用途,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修改的理由,同時征地公告中還應載明公告的期限,被征地人的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規范公告程序。在發布征地公告中應當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如由具體組織實施征地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成員會議,在會議上公告征地方案。會議要制作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到,會后除依法在鄉、村、組張貼公告外,還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以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地公告內容。
重視公告證據固定。為避免因國土資源部門無法提供對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證明,而造成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起算點認定的困難,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張貼征地公告時要重視相關證據的固定。張貼的征地公告的證據應能證明其征地公告張貼的時間、地點及內容。收集的征地公告發布的證據應表現為征地公告的近距離照片(證明公告內容)、遠距離照片或錄像資料(證明公告張貼的地點),還有證明公告張貼時間的證明。張貼時間的證據用圖片和視聽資料不太容易被確定,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在張貼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時,制作《公告張貼登記簿》,在登記簿中,將公告的名稱、文號、涉及土地征收批復的文號、張貼的時間、地點,國土資源部門的經辦人等內容均予以登記,并由鄉(鎮)、村、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
法律分析: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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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黛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