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法律文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法律文書嗎,人民政府對于當事人出具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一般不屬于法律文書,而是屬于補償協議的一種。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
人民政府對于當事人出具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一般不屬于法律文書,而是屬于補償協議的一種。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征收決定有多久的訴訟期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征用房屋幾年可以進行起訴訴訟
房子被違法拆遷,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六個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征地補償方案可以申請復議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征地補償方案不服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就房屋征收事宜(如安置補償情況等)的一些書面約定。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包括如下的內容: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如征收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處、通訊地址等情況。
2,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屋位置、建筑面積、結構樓層、裝修及周邊環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被征收的房屋的價值應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償方式。主要包括選擇的補償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應約定支付的時間;如果選擇產權調換,應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差價結算等事宜。
5,補助費用。征收人應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還需要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
6,搬遷期限或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時間。過渡期是指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最晚時間。
7,違約責任。指違反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按照約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對征收人來說,違約的情況多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補償款或逾期交付產權調換的房屋;被征收人的違約情況多表現為不能按時搬遷房屋。
8,其他內容。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屬于政府的行政公文,語言應簡練準確合法,各項數據來源有據可查,作出的處理決定引用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條款相對應,通常應包括:1、房屋征收的依據和程序規定。2、為什么要對該戶作出補償決定,其依據符合法規第幾條。3、該戶產權人是誰,產權證編號,登記面積。4、對該戶房屋的評估機構如何確定,評估依據,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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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小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