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訴受案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征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一、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尚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
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征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
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二、農民自己的承包土地是否可以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允許任何人非法買賣。
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兩種所有方式,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人認為,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是將集體土地私有化,改變了集體經濟的性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具備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是處分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在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所以說,第一,農民對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因此,個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對土地的承包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歸屬。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不能把它和集體統一經營對立起來,認為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屬于民訴受案范圍嗎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法院對因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這里出現了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兩個并列的概念,這兩者不是同一個組織,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組織。至今法律上對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沒有明確的界定。根據字面的理解,集體經濟組織應是村民集體管理集體經濟而設立的組織,如農村經濟合作社等,它與村民委員會有很大區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調整。村內集體收入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沒有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行使權利。因而,當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發生訴訟時,便發生在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之間。因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是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管理的組織,兩者均不是一級政府機構,所以,進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動不具有行政性。
從法律上講,對來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依法屬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屬于全體村民共有,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對集體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可見,對我國農村公民來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民事權利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由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再說,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的具體體現,本身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之間因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所引發的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因而,當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發生訴訟時,便發生在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之間。所以,征地補償分配糾紛的訴訟主體就是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
一、關于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問題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征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關于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也前后不一。
二、征地補償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在明確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受益主體和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后,對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合理的予以解決。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由
●征地補償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怎么辦
●征地補償金分配問題可起訴嗎
●征地補償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例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由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法院是否會受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可以起訴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調解,走法律程序,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調解,走法律程序: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如何處理,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拆遷糾紛第20講:征收家庭共同承包土地,補償款如何分割?,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和草山糾紛的法律關系,土地征收補償款屬于什么糾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如何解決征地補償款繼承糾紛,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能否繼承: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的糾紛怎樣解決,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解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由法院管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法院是否會受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糾紛的證據主要有哪些?,征地補償糾紛要提交哪些證據: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處理方式,農村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如何去解決征地補償款的糾紛,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解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如何處理?,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怎樣解決征地補償款糾紛,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解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大全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房屋補償糾紛如何處理,發生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今日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如何解決征地補償款的糾紛,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解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由,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糾紛能否立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哪些糾紛,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怎么辦: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如何解決征地補償款糾紛?,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解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解決由于征地補償款的分發而引起的農民和村委會之間的糾紛,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訴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