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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劍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縣(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是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區、縣(市)可以設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接受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信訪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具備專業知識,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經市房屋征收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立項批文;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以及劃定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土地調查紅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
第十條規劃部門劃定項目規劃調查藍線和國土資源部門劃定項目土地調查紅線時,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地塊整合的要求。規劃調查藍線和土地調查紅線原則上不得分割現有房屋實際占用地塊。
第十一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計劃由市、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關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對經審核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步驟,補償方式,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征收簽約期限等。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和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編制項目補償資金預算。區房屋征收部門編制的項目補償資金預算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區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縣(市)由具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能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轄區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拆除施工企業必須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拆除施工企業營業執照、相關資質等級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及安全事故處險應急預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合同;
(五)監理單位營業執照、資質;
(六)拆除工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證書,項目監理人員證書;
(七)拆除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拆除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拆除施工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市房屋征收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拆除施工的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已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并已將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但確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應當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其相關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并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登記建筑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社會公信代表等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并由公證部門對抽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說明。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拆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于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以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參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補償,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搬遷費的相關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府批準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三十四條由于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實際過渡期限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給被征收人增付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對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百分之百增付臨時安置費;
(二)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百分之百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非住宅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期限,按三個月計算;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在征收期間確有搬遷困難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會同民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
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合計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分開計算),實施最低面積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給予補償。但對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四十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應當及時將協議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條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解控相應資金,并加強對資金支付情況的監督。采取貨幣補償的,全額解控該戶補償資金;采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解控該戶補償資金的百分之九十,待產權調換房屋產權登記等手續辦理完畢后,解控剩余部分補償資金;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應當按產權調換房屋建設進度分批解控,但最多只能解控補償資金的百分之九十,在被征收人遷入產權調換房屋并辦理完產權登記等手續后,方可解控剩余部分補償資金。
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補償協議及時支付補償資金。
第四十二條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依法送達。
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調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四)未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下達補償決定。
第四十三條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補償方案,在報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房屋拆除前,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八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公安、教育、民政、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低保關系變更、計劃生育關系遷移、社會保險等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十九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79號令)、2008年4月15日施行的《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標準的決定》(市人民政府104號令)同時廢止。
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項目、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征收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程序如下:
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
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
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征地方案;
(二)發布征地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征地補償工作:
(一)發布預征地公告;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六)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
(七)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各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征地工作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托給征地事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
(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第七條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余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第十條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二)市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
(三)縣(市)轄區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期間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部門審查后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拆除非農業戶或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
第十四條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應當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
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補助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五條征地范圍內不能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的標準補償。
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筑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后補償。
第十六條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后再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拆除企業房屋,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的拆卸、安裝、搬遷臺班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包干補償。
第十八條拆除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除砂石場、預制場、磚場,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補助。
第二十條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農用工具、牲畜,由農戶自行處理,并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墳墓遷移,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類征地年產值倍數、房屋補償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現行補償標準附后)。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償、補助費標準,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發布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計算標準是: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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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君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