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應用主要包括拆遷服務、安置服務、補償款發放服務等。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應用主要包括拆遷服務、安置服務、補償款發放服務等。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一、拆遷服務
在土地征收和拆遷過程中,政府可能需要購買拆遷服務,包括與拆遷相關的咨詢、規劃、實施等服務。這類服務的采購應遵循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等。服務提供者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經驗,以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安置服務
安置服務是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政府可能會購買包括臨時安置、長期住房安置等在內的多種安置服務。這些服務的采購同樣需要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服務質量和效率。此外,政府還需關注安置服務的人性化和可持續性,以保障被安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補償款發放服務
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政府需要向被征收、拆遷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相應的補償款。為了確保補償款的及時、準確發放,政府可能會購買專業的補償款發放服務。這類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補償款核算、支付、監管等環節。政府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進行采購,確保補償款發放的公正性和合規性。
綜上所述,政府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購買的服務項目多樣且重要。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不僅關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更直接影響到被征收、拆遷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購買服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1.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
關于土地征用補償項目,盡管各國(地區)的規定不大相同,但基本上是以地價補償和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補償為主。
補償項目除了考慮土地及其附帶資產的價格外,英國還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導致的當事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的價格的增加。
(2)征地時,必須將征用土地與當事人的其他土地劃開,因劃分使當事人蒙受損失。
(3)對當事人的財產造成不良影響,從而使當事人蒙受的損失。
(4)當事人被迫遷居別處或到其他地方經商所需要的合理費用。此外,還有經營外損失費的補償,例如英國有關土地征用的條例規定,假如一個人在一塊農業用地上至少經營了三年,而由于征地失去這種經營權,則他有權要求得到額外經營損失費,條件是他如果在英國境內在三年期限內開始經營另一塊農業單元。
(5)由于動亂而受到的損害;對于擁有者特殊經濟利益的干擾和相關范圍的影響;由于有害影響受到的損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當事人對所有權而重新確認時,在測量確認和產權登記方面所需的花費,以及可能繳納的印花稅和其他稅、費等。
(7)對當地民房的征用要給予補償。例如澳大利亞,當進行強制性土地征用時,當地居民的住房隨土地被征用,失去了歇息的居所。他們應該享受10000澳元補助及其他相關的補償費。補償他們重新獲得相似條件住房的花費。
除了上面提到的補償費以外,在英國,當農民因征地而離開其農場時,還能獲得一筆農場損失費,前提是:
(1)他對被征農地的使用期至少還有三年;
(2)使用權的滅失是因為強制性征地;
(3)三年之內又開始在英國另一家農場從事農業生產。
2.對土地承租人的補償
許多國家規定,政府不僅要向土地所有者給予補償,而且還必須向承租人給予補償。例如,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獲得補償。
加拿大明確規定要向承租人給予補償。政府根據以下因素確定對承租人的補償:
(1)租賃期限以及租約上剩余的年數;
(2)有無續租權或續租的預期;
(3)承租人對土地的投入。
韓國規定,要在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失去權利以前對各種權利人分別支付補償。
《關于完善 征地補償安置 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關于 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 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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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政府購買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