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有權降低土地補償款嗎,物價局有權降低土地補償款嗎山東省龍口市蘆頭鎮北樹口村村民李某龍,在他49歲生日過完之后,便成為了一樁民事訴訟的被告。?16日,蘆頭鎮蘆頭村民委員會將一紙訴狀遞交到龍口市人民法院。?村委會訴稱,李某龍1993年9月
物價局有權降低土地補償款嗎
山東省龍口市蘆頭鎮北樹口村村民李某龍,在他49歲生日過完之后,便成為了一樁民事訴訟的被告。?16日,蘆頭鎮蘆頭村民委員會將一紙訴狀遞交到龍口市人民法院。?村委會訴稱,李某龍1993年9月6日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將100畝土地承包給了李某龍經營,承包期限為20年。,國家實施引黃工程,李某龍所承包的土地中約有30畝被國家征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應該被清除,但李某龍以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過低為由拒不清除。村委會等曾派人強行清除,但被阻止。因此,村委會的訴求有兩個,一是解除與李某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被國家引黃工程征用的部分;二是要求李-立即清除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樹等附著物。
然而,李某龍認為,首先,政府征地為國家搞大型水利建設,是政府與被征地農戶之間的事,只關系到國務院、省政府各有關文件精神,應當由行政主管部門介入,而不屬于民事案件;其次,省政府〔2004〕51號文件指出,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征地補償標準由省政府物價局制訂,龍口市政府無權制訂補償標準。蘆頭村委會起訴狀說他以補償標準低為由是不存在的,“我只要求按‘51號文件’辦”。
龍口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是民事案件,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依照民訴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的有關條款,于6月1日作出判決,全部支持了蘆頭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的李某龍于6月10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李某龍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土地承包合同問題上并無糾紛。作為上訴人的李某龍在承包土地的范圍內遇到國家征地,存在著補償安置問題,這一問題不是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應按照正常的土地征用程序進行,在補償安置問題上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如原行政裁決被法院判決予以維持,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此案所涉及的地上果樹及其它附著物等問題,是因為征地的補償安置不落實,上訴人才不予清除,這根本就不是民事訴訟所解決的范圍。李某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然而,煙臺市中級法院6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龍的上訴,維持了龍口市法院的判決。
作為一樁訴求為“排除妨礙”的案件,審理已經結束,但圍繞補償款標準制訂的是否合理等的爭端卻沒有結束。
相差甚遠的數字
膠東地區引黃工程是南水北調這個大工程中的一個分支,是要將黃河之水通過水渠引到缺水的威海市,沿途涉及多個市、縣、鄉、鎮、村。
龍口市引黃工程副指揮、市水利局的林局長告訴記者,引黃工程途經龍口市境內的長度為45.5公里,一般寬度在40米至50米之間,占地總面積達4000畝,涉及8個鄉鎮64個村近2500戶農民。對占地補償問題,林局長并不諱言,說這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作,大部分被占地農民還是積極配合政府工作的,簽訂協議領取補償款后即拆除房屋設施、清理苗木等。但也有個別農戶以補償標準低為由,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林局長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題目為《引黃工程線內部分上訪戶征遷情況》的材料,李某龍就名列其中。
材料中列舉了李某龍家被征用的情況,32.2畝果園包括:原栽盛果期果樹3328株,初果樹899株,3年以上葡萄8株,苗圃0.02畝,新植果樹4712株,補償金額495662元;水池22立方米,磚石水井1眼,喬木1株,水泥地2.6平方米,房屋補償11141元。本戶合計補償金額506803元,畝均15740元。
而李某龍向記者提供的其被占土地內的果樹數里與此有很大差異,李稱其提供的數字是由省引黃指揮部、龍口市水利局、鎮政府、農戶四方確認的。李提供的數字為:13年生梨樹3565棵,移栽11年生614棵;4年生桃樹226棵,3年生436棵。這些都是盛果期的樹,合在一起是4841棵。
數字緣何能差上這么多?
原來,按果樹栽培規定,每畝種果樹是110棵至150棵,但政府不按規定和實際棵數,只按每畝60棵計算,由此出現了數量統計上的矛盾。然而李某龍等人更大的不滿是針對補償標準,他認為龍口市制訂的補償標準有問題。
到底該按哪個標準計算
林局長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龍口市物價局、財政局聯合簽署的“龍價發〔2005〕47號文件”,標題為《關于公布龍口市征用土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它所依據的是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廳《關于調整重用土地年產值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1999〕314號)以及煙臺市的有關規定。
在龍口市的標準通知中,記者看到,盛果期的果樹每株的補償額是200元,初果期是120元每株,幼齡期是30元每株,在備注中標明,幼齡、初果、盛果、衰勞期果樹畝均上限為60株,61至120株部分,按1/4補償;121至200株的部分,按每株2元補償;超出201株的部分不予補償。林局長解釋說,“標準”里的備注內容,主要是為防止個別被占地戶聞訊后“見縫插針”,趁機增加果樹密度,撈取補償款。龍口市引黃工程材料中對李某龍家果樹統計數字與其本人統計不一致的原因,記者推斷可能就是這個“備注”鬧的。
“龍口市制訂的這個補償標準依據的文件有問題,應依據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51號文件’而不是‘314號文件’,再說,龍口市本身就沒資格制訂這樣的標準。國家征地我們是支持的,只是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占了我們農民的土地,補償款這么低,今后我們種什么?農民沒了地怎樣生活?但是,龍口市自己制訂的龍口市物價局、財政局‘47號文件’的補償標準,強迫農民簽訂補償合同,如不簽,政府派人強行清除果樹等地上物。”李某龍等人這樣告訴記者,并且提供了相關的文件。
李某龍多次提及的“51號文件”,指的是27日下發的《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1號),其中對制訂標準的資格是這樣限定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制訂,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執行;國家、省重點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重用土地補償標準,由省物價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訂。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土地補償款包括很多種類型,其中就包括青苗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制訂,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執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北京圣運律師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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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物價局有權降低土地補償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