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法律法規及政策(土地征用國家有什么政策法規),1 土地征用 國家有什么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
1.土地征用 國家有什么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擴展資料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1.國家征地法律適用有哪些呢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按照前述第2項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6、依照現在行法律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工,尚不能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8、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關于國家土地征收的法律有那些
一、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這種公有制又分二種,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收手續,征為國有后才能進行建設,但有幾點例外:一是鄉鎮企業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設,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通知強調:“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圍內制定。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二、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七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初步協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四、劃撥土地。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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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征地法律法規及政策(土地征用國家有什么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