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動車拒讓座,不讓座構成犯罪嗎,【事件經過】子動車拒讓座,達州石橋八旬老人李某,準備到華西醫院看病,因節后人多只買到達州到營山座位,后借坐鄰座。到南充后,被剛上車的年輕貌美女大學生“請”起來,前面一中年男子將老人讓到自己位置。結果遭到美女
【事件經過】
子動車拒讓座,達州石橋八旬老人李某,準備到華西醫院看病,因節后人多只買到達州到營山座位,后借坐鄰座。到南充后,被剛上車的年輕貌美女大學生“請”起來,前面一中年男子將老人讓到自己位置。結果遭到美女反擊,坐自己位置錯了嗎?
動車上應該讓座嗎?姑且先將這個問題擱置不議。這些年,為了提倡“讓座”,大家都是蠻拼的:上世紀的時候基本是道德說教,再不行就小喇叭廣播;十多年前,發現了譴責的力量,鼓動著大爺大媽們“扇耳光”、“坐大腿”式強行索座。
再然后,地方部門嘗試以地方立法的姿態,羅列出“請”或“罰”的各種強制手段,于是“讓座”這件事,似乎從“主動讓”成了“必須讓”。但其實,好像也沒有任何一種調查或邏輯能證明,這些年在“讓座”上的努力,果真就多大程度推進了讓座美德的蔚然成風。
【法律解讀】
不讓坐不構成犯罪。
購票乘車是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在旅客先上車后購票的情況下,旅客登上承運人的車輛為要約,承運人準許旅客上車時為承諾,客運合同自旅客登上車時成立;在旅客向承運人指定的購票地點先行購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運人提出到站路線要求,并支付相應的票款即構成要約,承運人給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為承諾,交付客票時客運合同成立,并即可生效,它的特征是購買和提供服務。而對于每一位乘客來說,擁有相同的權利享受服務,給他人讓座并不是必須的,更不能強制逼迫別人給你讓座。
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法律條款對此作出相應規定,在這起公交車上的暴力,老漢的行為表現出對于自身權利的放大,想當然的自己要比年輕人應有不一樣或更多的服務,此前,杭州一位小伙因沒給抱著孩子的年輕夫婦讓座,被扇了5個耳光。濟南一位母親帶3歲的孩子坐公交車時,同樣沒人給她讓座,她一怒之下竟扇了一名男乘客一個耳光,并稱“是替你媽媽教育你”和本次老漢的行為都是權力的濫用,“同樣是買票上車,憑啥要逼我讓座”。
讓座值得提倡的個人美德,而并不是社會公德,
經常乘公交車的朋友,常常被美德與公德的不同解釋搞暈,車載廣播講的較為規范,如果售票人員的解釋就五花八門了,不僅混淆了美德與公德,有時語言不當叫人反感,“那位年輕人發揮一下社會公德,給老人讓個座......年紀輕輕的少坐一會兒累不著。”這是我們聽到最多的一句話,前半句雖然錯,但還是可以接受,后半句個人情感太重,甚至帶有攻擊性,結果可想而知。往往是讓一些有意讓座的人又放下了屁股。給他人讓座并不是必須的,更不能強制逼迫別人給你讓座,看來語言不當就會適得其反。在公交車上主動為需要得到幫助的特殊乘客讓座,只能說這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個人美德,而并不是社會公德,不必將此加諸于整個社會。
高鐵無理搶座違規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出現高鐵霸座一般會按照擾亂公共秩序罪處罰,高鐵霸座通常會進行警告、批評教育、拘留等管制的處罰。涉事男乘客的行為屬于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強行占座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此,鐵路局有相應的處理辦法和處罰制度。會先對當事人進行勸說,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對占座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種類:
1、招搖撞騙罪;
2、開設賭場罪,賭博罪;
3、盜竊、侮辱尸體罪;
4、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5、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6、侮辱國旗、國徽罪,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7、傳授犯罪方法罪;
8、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9、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0、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11、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12、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1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1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妨害公務罪。
綜上所述,對于強行占座的乘客,鐵路局也會有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如果乘客在列車上遇到被強行占座的情況,可以去找列車員處理。工作人員將會先對當事人進行勸說,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對占座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甚至是報警,以保障乘客的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高鐵占座,情節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人強占他人座位,在民事法律上是侵權行為,即侵犯了他人座位權,應予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社會治安管理相關法律上,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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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女子動車拒讓座,不讓座構成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