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與公婆爭吵跳樓身亡,丈夫未處理后事反將岳父母告上法庭,四川成都,一女子和公婆吵架后,丈夫要她給公婆道歉,并沒有幫她,這讓她十分失望,遂從28樓,一躍而下,萬萬沒想到,事發后,丈夫沒有處理女子的后事,反而將岳父岳母告上法庭。 (來源:四
(來源:四川觀察、裁判文書網)
康女士和丈夫張某,原系同事關系,兩人一個性格外向,活潑好動,一個靦腆內向,十分文靜,在當時的兩人看來,他們性格互補,天生一對,是緣分讓他們走到了一起。
兩人談戀愛期間,感情十分要好,經常一起出去旅游,一起去各地吃一些小吃,非常開心,度過了一段非常完美的時光,再到后來,唐女士懷孕了,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婚后的生活,和康女士想的完全不一樣,特別是孩子出生后,為了照顧孩子,張某將公婆接過來一起住,更是如此。康女士發現,她無法處理好與公婆的關系。
按理來說,這種情況下,男方非常重要,男方可以緩和康女士與母親之間的關系,讓一家人其樂融融,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張某單親家庭的緣故,康女士每次與公婆發生言語沖突,他都會向著自己的母親。
張某首先要求康女士給母親低頭道歉,認錯,之后他又慢慢安撫康女士,讓康女士恢復平靜,可一次、兩次倒好,多次之后,康女士內心積壓的情緒越來越重。
如果只是康女士自己,忍了也就忍了,問題是,康女士和公婆在孩子教育問題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康女士認為自己的婆婆跟不上時代了,不能以傳統的方式教育孩子。
公婆則認為康女士特別矯情,自己一個人不也把張某帶大了?而且把張某培養成了大學生,特別孝順,實踐證明,自己的教育才是對的!結果是,康女士和公婆兩人誰也不服誰!
突然一天,孩子在幼兒園里領到了一個手工課,康女士在家輔導孩子做手工,教育孩子,公婆提出不同意見,兩人再一次發生了沖突。不出預料,張某仍舊站在母親這邊,并要康女士向母親道歉。
最后,康女士將自己反鎖在房間內,給父母打電話,要父母好好的照顧好自己,同時也給自己的哥哥打了電話,希望哥哥能夠好好照顧父母。
大舅哥意識到不對,趕緊聯系張某,可已經晚了,康女士已經從28樓上一躍而下,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
事發后,康女士父母氣憤不過,跑到張某家中一陣亂砸,并在第三方的調解下,和張某簽訂一份協議和兩份補償承諾書,其內容大概是:
“張某承諾每個月給岳父岳母500元贍養費,且一次性支付其24萬元,而這24萬元,包括張某前些日子從岳父岳母那里借到的8萬元?!?/p>
民法典第150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張某簽完合同后不久,就后悔了,隨后他以受到岳父岳母的脅迫,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銷他和岳父岳母簽訂的一份協議,兩份補償承諾書。
張某認為,他之所以簽下這一份協議、兩份補償承諾書,是因為受到了岳父岳母的脅迫,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應該予以撤銷。
一般來說,不管是協議書,還是補償承諾書,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不損害他人利益,簽訂后即對雙方有效。
因此,法院沒有簡單的以簽訂協議和承諾書時,是否存在脅迫,判決撤銷,而是對本案的事實予以了查明。
法院認為,張某簽訂的還款承諾書,確定了他向岳父岳母借款8萬余元購買車庫,并作出還款承諾,張某應該信守承諾,按約定返還債務,故對張某要求撤銷還款承諾書一事,不予支持。
其次,張某支付岳父、岳母57792元,是對調解協議的實際履行,及返還部分借款,這是張某應當履行的義務,張某要求撤銷和返還,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最后,從法律上講,張某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法定義務,也沒有支付精神損失費的義務。
最終,法院僅支持了張某不支付每月500元贍養費和不支付精神損失費的損失請求,其余請求均予以駁回。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
法律分析: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小孩的撫養權。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義務人,丈夫去世,應由來撫養子女。婆婆沒有義務撫養的子女。如果她自愿支付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案情]丈夫吳某開車帶著新婚不久的妻子李某前往某地游玩,在路途中,因吳某開車速度過快,車子與他人發生了碰撞,導致妻子李某死亡,吳某受輕傷。經交警部門認定,丈夫吳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妻子李某的父母只有李某一個女兒,且沒有其它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女兒的贍養生活。事故發生以后,李某的父母失去了生活來源,他們多次向吳某要求給付一定的經濟幫助,吳某均以他對李某父母沒有贍養義務為由拒絕給付。無奈之下,李某的父母把吳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吳某不應該賠償原告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夫妻是一個緊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體,夫妻之間也必然發生財產的混同。雖然這起事故吳某要負全部責任,但因死者是吳某的財產共有人,如果賠償等于拿死者李某的財產賠償死者自己,錢財在自家流動,沒有任何意義,且李某的死亡,吳某的損失是最大的,故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吳某應當賠償原告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我國民法明確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失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撫慰金。近親屬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作為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被告吳某索賠。至于賠償財產的來源問題,夫妻雖是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體,但在本案中,妻子李某已經死亡,李某與吳某的婚姻關系已結束,按照法律規定,李某的財產將由其繼承人繼承,從而與被告吳某的財產相分離,法院應當在將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律規定分割以后,以被告吳某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如果妻子沒有死亡,情況或許不同,因為夫妻的財產還是一體的,但妻子死亡,夫妻關系自然結束,夫妻財產已經可以進行分割了,丈夫也就有獨立于妻子的個人財產。法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主要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慰藉及經濟上的賠償,而父母作為近親屬之一,當然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即使侵權人是死者的丈夫也不例外。死者李某的父母主要依靠李某贍養生活,現李某死亡,依法律規定,其丈夫吳某對李某的父母確實沒有贍養的義務,如果李某的父母不能向吳某索賠是不公平的。綜上,筆者認為,丈夫在妻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就應當對妻子的父母進行賠償,但在賠償時應注意對丈夫個人財產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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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女子因與公婆爭吵跳樓身亡,丈夫未處理后事反將岳父母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