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大連公安發布消息稱,12月3日14時09分,包頭至大連的K56次列車自蘇家屯站開車后,乘警接到列車長報告,1號車廂有旅客“霸座”。在網友提供的視頻中
2018年12月6日,大連公安發布消息稱,12月3日14時09分,包頭至大連的K56次列車自蘇家屯站開車后,乘警接到列車長報告,1號車廂有旅客“霸座”。在網友提供的視頻中,該女子霸占他人座位,還聲稱“誰先坐就是誰的(座位)”,列車員勸說無果后報告給了乘警。
22歲“霸座女”持無座票拒不讓座
面對該女子的無理行為,乘警多次告訴她這種行為已擾亂了列車秩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對她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她將座位讓出來,均遭到拒絕且態度惡劣,辱罵乘警和周圍旅客。為了維持列車正常秩序,乘警在對其多次警告無果后,將其沒有合法手續帶離現場,制作相關法律文書交站臺派出所處理。
劉某被鐵路警方帶離現場
該女子到派出所后,對“霸座”行為供認不諱。大連鐵路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該女子的“霸座”行為并非首例,卻是第一個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鐵路乘客。
今年8月以來,火車乘客“霸座”的情況頻發,列車員勸解無效,甚至有時出動乘警都未能讓“霸座”乘客對號入座。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車工作人員調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補票、或給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結束,霸座乘客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那么,對“霸座”這種現象,到底該不該采取拘留這樣一種嚴厲的措施來進行懲治?應該如何有效的防止此類現象發生呢?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內知名行政法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
王有銀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自今年8月份,“高鐵霸座”事件被很多媒體包括網絡報道和關注,廣大網友對這種現象紛紛給予嚴厲的譴責,“霸座男”還被納入鐵路旅客信用黑名單,限制乘坐所有火車坐席。但還是有人對此不屑一顧,“霸座”事件屢禁不止。
這件事往小了說,是道德意識及社會責任意識欠缺的表現;往大了說,遭遇無故占用他人座位,經過乘務人員勸說拒不歸還座位的行為,屬于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列車運輸秩序,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對其進行拘留和罰款。
事實上,當乘客從車站購買車票后,雙方就形成一個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鐵路部門有履行合同、排除妨礙的義務,保證旅客能夠按照合同(即車票上)登記的座位號入座。列車上乘警的職責就是維護列車正常的運行秩序,乘警是可以對“霸座”人實施沒有合法手續措施的,也可以依據國家法律賦予的沒有合法手續力采取強行帶離座位等措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對于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王有銀律師認為,“霸座”事件頻頻引發大眾輿論,說明了社會公眾對這種貌似小惡的行為,實際上是零容忍的態度。鐵路部門實施的信用黑名單、限制乘車措施,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實際上都是一種提高違法成本的手段,旨在有效減少違法行為。
古語有云:勿以惡小而為之。還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夠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共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創建和諧美好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