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后撤訴流程是什么,發回重審后判決公訴人抗拆抗拆理由如何審查,一、發回重審后判決公訴人抗拆抗拆理由如何審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審理之后,人民檢察院應盡快任命審判檢察官,針對人民法院正在進行中的民事審判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展開詳細的審核工作。
在公安機關立案審理之后,人民檢察院應盡快任命審判檢察官,針對人民法院正在進行中的民事審判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展開詳細的審核工作。尤其是對于那些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判表示不服的案件,檢察院必須深入研究這些裁判是否遵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法定抗訴條件;
同時,也須對這些裁判是否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抗訴前提條件進行細致的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撤訴申請,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已接受立案并開始訴訟程序之后,直至正式判決之前,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該院表達撤回訴訟的意愿。
2、法院對于原告的撤訴請求需要進行認真審查。若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裁定批準撤訴,此案即可告結;反之,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法院應做出裁定予以拒絕,案件將持續審理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在公安機關依法立案之后,檢察院應當及時地指派相應的檢察官去審核對應的法院的民事或者行政審判工作。尤其對于涉案人員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情況,檢察院更需要對此類案件進行深度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抗訴條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所設定的抗訴前提,從而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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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發回重審后判決公訴人抗拆抗拆理由如何審查,發回重審后撤訴流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