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問:我鎮03年04年向農戶征收田土30余畝,用于新建街道,田每畝以10200元、土每畝以5200元向農戶征收,當我們看到中央征地補償標準后,向當地政府反映征地標準過低,要求當地政府按國家標準適當補貼給農戶時,當
問:我鎮03年04年向農戶征收田土30余畝,用于新建街道,田每畝以10200元、土每畝以5200元向農戶征收,當我們看到中央征地補償標準后,向當地政府反映征地標準過低,要求當地政府按國家標準適當補貼給農戶時,當地政府回答說,你們看到的征地標準是中央1號文件后最近才出臺的土地征收標準,而我鎮征收土地在前,就按法律程序而言,已過了時效期,不予補貼。請問當地政府說法是否正確,農戶是否有理要求政府參照國家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足
答:此問題涉及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
征地補償標準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國家對征地補償標準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符合則合法,不符合則不合法。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在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即第四十七條:“……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根據以上規定,征地補償中土地補償費達到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達到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認為是合法的。
至于合理性,則需要符合“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條件,不滿足此條件的,可以要求提高標準,直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問題中所提中央征地補償標準,應該是指與《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配套下發的文件《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中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此規定與《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并不矛盾,實質上也沒有提高標準,即在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仍應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來確定。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該文件做出了一項突破性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這也是為了保證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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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如何判斷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如何判斷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