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下),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征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里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征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里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征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后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后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并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十幾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征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范圍。現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復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采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一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于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鑒于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鑒于“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一,土地征用規范化。國家征地是任何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鑒于征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征用規范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征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鑒。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 compensation ),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盡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于“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一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征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一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征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征地的范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筑與健康法規(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 )、污染(Pollution )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征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征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借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征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征用農業用地,然后再把征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于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征地的具體理由,并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征地將產生什么負面后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并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征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并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于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 ),提出評估報告,并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后,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并同時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財產。[87][page]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 )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體的公平。盡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征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干部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克扣和盤剝。[88]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后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采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并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一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征地的補償不能僅限于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筑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鑒于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征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征用的規范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一大保障。[96]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么、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于農民處于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一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于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一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范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一種準商品。[99]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一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并。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并,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并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并比比皆是,并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并,為什么城市可以兼并,企業可以兼并,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并呢?目前農村的兼并僅限于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于,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后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于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個難以回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規范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于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一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著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構成挑戰。過去20多年來土地承包制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沖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一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人們需要建立一種基本的觀念:不管一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么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種強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于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于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一大象征。[103]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并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于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一元統制要好。[104][page]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著農民有權選擇任何一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一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一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一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于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于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并也有助于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于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愿意兼并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征地規范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范了農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并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征用規范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范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范的征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于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強制,有利于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于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于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杠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注釋:
[1]洪朝輝:“論社會權利的‘貧困’: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的根源與治理路徑”,《當代中國研究》(美國),2002年,第4期,頁5-30.[2]World Bank,China Strategiesfor Reducing Poverty in the 1990s (Washington D.C.,1992);Jalan Jyotsna andMartin Ravallion,“Transient Poverty in Post-Reform Rural China”,Journal ofComparative Economics 26(1998):338-57;Carl Riskin,“Chinese Rural Poverty:Marginalized or Dispersed?”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4(2)(1994):281-84;Jalan Jyotsna and Martin Ravallion ,“Is Transient Poverty Different?Evidencefrom Rural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36(2000):82-99.[3]《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1995年2月28日通過)的第12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其中的第14條也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法律規章欄目》(http://www.chinaelections.com/)。
[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Section 2.See GeorgeTindall ,America:A Narrative History,vol.1(New York:W.W.Norton ,1988),A 12.[5]于建嶸:“農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權?”(www.china-village.net ),1/11/2003.[6]Vivienne Sh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Socialism ,1949-1956(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DwightPerkins and Shahid Y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1984);J.Chen,“On Property I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Commune ,”Economic Research 7(1994):47-53.[7]Louis Putterman ,ed.,Continuityand Chang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 :Collective and Reform Eras in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Terry Sicular,“China‘s AgriculturalPolicy During the Reform Period”,in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of the U.S.Congress,China’s Economic Dilemmas in the 1990‘s :The Problems of Reforms,Modernizationand Independence(New York:M.E.Sharpe,1993),pp.340-64.[8]Jonathan Unger,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China (New York:M.E.Sharpe ,2002)。
[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頁36.[10]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4條將憲法中的“集體所有”具體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參見《民法通則》(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頁10.[11]1987年實行的《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參見前引《民法通則》,頁10.[12]198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
[13]于建嶸:前引文。
[14]檳郎:“尊重并確立農民的四大權利”(www.china-village.net ),4/2/2002.[15]Daniel Kelliher,“The Chinese Debate over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heChina Journal 37(January 1997):63-86.[16]劉鳳芹:“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設計:剝奪村集體的經濟權力”(www.peopledaily.com.cn/),12/4/2003.[17]賈生華:“論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整體改革”,《經濟研究》1996年12期。[page]
[18]“制約農民致富的制度分析”(www.macrochina.com.cn ),7/20/2003.[19]于建嶸:前引文。
[20]于建嶸:前引文。
[21]Jean Oi,“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TheChina Quarterly (December 1995):1132-49.[22]1988年通過的中國憲法修正案第2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60.[23]《民法通則》第80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4]《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第47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25]于建嶸:前引文。
[26]于建嶸:前引文。
[27]Y.Barzel,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New York: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89)。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32條,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29]黃海:“賦予農民特殊的土地財產權”,《農民日報》,10/25/2003.[30]蔣江敏、申興、邱香:“張曙光猛轟土地政策現行拆遷制度是部惡法”,《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1/12/2003.[31]于建嶸:前引文。
[32]黨國印:“中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變化與農村穩定”,《中國農村觀察》,1997年第5期。
[33]David Zweig,Freeing China‘s Farmers:Rural Restrucring in the ReformEra (New York:M.E.Sharpe ,1997)。
[34]James Kung and Shouying Liu,“Farmers Preferences Regarding Ownershipand Land Tenure in Post-Mao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38(July 1997):33-63.[35]Tamara Jacka ,Women‘s Work in Rural China: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n Eraof Refor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Laurel Bossen,ChineseWomen and Rural Development :Sixty Years of Change in Lu Village,Yunnan (Lanham,MD.:Rowman Publishers,2002)。
[36]王景新、支曉娟:“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利”,《中國選舉與治理網》,8/15/2003.[37]謝湘:“農業部副部長:侵害農民土地權益成突出問題”,《中國青年報》,8/21/2003.[38]Jean Oi,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Village Governmen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39]謝湘:前引文。
[40]“加快土地流轉農民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利”(www.scol.com.cn/),10/23/2003.[41]黨雙忍:“廢除制度歧視,還農民公民權利”(www.nongyou.net ),10/30/2003.[42]黨雙忍:前引文。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7條,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44]謝湘:前引文。
[45]“《土地承包法》促大公司農村圈地”(http://www.in.ah.cn/),3/10/2003.[46]趙麗:“農地制度與農民權益”,《中國選舉與治理》,2003年8月12日。
[4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6條,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48]“制約農民致富的制度分析”(www.macrochina.com.cn ),7/20/2003;JeanOi,Rural China Takes Off: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49]林春霞:“誰來關心失地農民的命運?”,《中國經濟時報》,9/2/2003.[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1條、第47條,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51]黨雙忍:前引文。
[52]朱麗亞:“30年的合同3天就給廢了村民土地說沒就沒了?”(www.xinhua.org/),11/3/2003.[53]黨雙忍:前引文。
[54]出處同注[45].[55]黨雙忍:前引文。
[56]“‘股田制’和農業產業化”,《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0/22/2003.[57]黃海:前引文。
[58]出處同注[45].[59]劉健、陳芳:“湖南臨澧怪事:鄉政府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棄糧種樹”(www.xinhua.org/),11/19/2003.[60]于建嶸:前引文;Colin Carter and Fu-NingZhong ,“Will Market Prices Enhance Chinese Agriculture?:A Test of RegionalComparative Advantage ,”Wester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6(2)(1991):417-26.[6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5條,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62]謝湘:前引文。
[63]引自《中國選舉與治理網》,9/23/2003.[64]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對‘失土農民’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0/30/2003.[65]“三農熱點透視:失地失業農民狀況調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0/22/2003.[66]出處同上。
[67]出處同注[40].[68]出處同注[65].[69]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前引文。
[70]陶培榮:“失地農民的利益必須確保”,《農民日報》,5/23/2003.[71]有關中國農民和農村貧困的歷史和現狀,參見Azizur Khan and Carl Riskin ,Inequality andPoverty in China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Marc Blecher ,“Inequality and Socialism in Rural China :A ConceptualNote,”World Development vol.13,no.1(1985):115-21;Carl Riskin,“RuralPoverty in Post-Reform China,”in Ross Garnaut ,Shutian Guo,and Guonan Ma,eds.,The Third Revolu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6),pp.245-55;Carl Riskin,Zhao Renwei and Li Shi ,eds.,China‘s Retreat from Inequality (New York:M.E.Sharpe ,2001)。
[72]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前引文。[page]
[73]出處同注[65].[74]陳錫文:“農民增收需打破制度障礙”(www1.cei.gov.cn/),10/8/2002.[75]伍嚴:“農民失地怎么辦?江蘇實施農村新政:土地換社保”,《中國產經新聞報》,11/14/2003.[76]出處同注[65].[77]Scott Rozelle,Guo Li ,MinggaoShen,Amelia Hughart and John Giles,“Leaving China‘s Farms :Survey Resultsof New Paths and Remaining Hurdles to Rural Migration ,”The China Quarterly 158(June 1999):367-393;Elizabeth Croll and Huang Ping ,“Migration for andAgainst Agriculture in Eight Chinese Villages ,”The China Quarterly (March 1997):128-46;Lorraine West and Yaohui Zhao,Rural Labor Flows in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78]宿琪:“‘三農’調查報告──土地篇”,《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0/29/2003.[79]出處同上。
[80]Jalan Jyotsna and Martin Ravallion ,“Are the Poor Less Well Insured?Evidence on Vulnerability to Income Risk in Rural China ,”Jounral of DevelopmentEconomics 58(1997):10-23.[81]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前引文。
[8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mendment V,see George Tindall,America :A Narrative History,2nd.Ed.,vol.1(New York:W.W.Norton ,1988),p.A22.[83]周大偉:“美國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中的司法原則和判例:兼議中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范的改革”,《中國選舉與治理網》,11/17/2003.[84]韓長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切實保護耕地和農民權益”,《人民日報》,11/1/2003.[85]韓冰潔:“中央一號文件回歸三農成為新領導集體關注焦點”,《了望新聞周刊》,1/10/2004.[86]韓長賦:前引文。
[87]周大偉:前引文。
[88]“農村土地承包法與農民土地財產保護現狀”,《中國選舉與治理》,11/16/2003.[89]伍嚴:前引文。
[90]陶培榮:前引文。
[91]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前引文。
[92]周大偉:前引文。
[93]楊建民、沈宗武、金造時:前引文。
[94]B.Needham ,“A Theory of Land Prices When Land is Supplied Publicly:The Case of the Netherlands ,”Urban Studies 29(5)(1992):669-86;Y.J.Shi ,T.T.Phipps ,D.Coler ,“Agricultural Land Values under Urbanising Influences,”Land Economics 73(1)(1997):90-100.[95]周大偉:前引文。
[96]William Parish ,Xiaoye Zhe and Fang Li ,“Nonform Work and the Marketizationof the Chinese Countryside,”The China Quarterly (1995):697-730.[97]韓長賦:前引文。
[98]于建嶸:“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湖南省H 縣調查”,《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3期;馬曉河:“當前‘三農’問題的癥結與解決途徑”,《中國經濟時報》,8/25/2003.[99]馬曉河:前引文。
[100]“放棄土地的農民如何規劃小康之路”(www.in.ah.cn/),3/10/2003.[101]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孫立剛:“權力、退出與農民負擔問題”,《中國選舉與治理網》,4/9/2003.[102]黃海:前引文。
[103]喬新生:“學者新論:中國農村問題三談”,《人民網》,11/12/2003;KlausDeininger and Soingqing Jin ,“Land Rental Markets as an Alternative to GovernmentReallocation?Equity and Efficiency Considerations in the Chinese Land Tenure System,”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930.[104]溫鐵軍:“社區股份合作制與村級民主:兩個村的故事”(www.cc.org.cn/),6/3/2000.[105]Ivan Szelenyi ,ed.,Privatizing the Land:Rural Political Economy in Post-socialist Societies(London:Routledge,1998)。
[106]“杜青林詮釋中央解決‘三農’問題思路”(www.chinanews.com.cn/home.html),11/27/2003.
洪朝輝
●中國農民土地產權幻覺研究
●中國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中國農民對土地有所有權嗎
●中國農民的土地權限是永久的嗎
●中國農民土地分配
●什么是農民土地財產權
●中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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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土地權益如何實現
●我國農民對土地享有
●中國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上):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下),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