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協調員虛列補償款后收取“好處費”被判刑, 國有企業員工在擔任項目征地協調員期間,為他人虛列地面附著物補償款后收取“好處費”70000元,結果換來了徒刑五年。11月10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受賄案,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
國有企業員工在擔任項目征地協調員期間,為他人虛列地面附著物補償款后收取“好處費”70000元,結果換來了徒刑五年。11月10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受賄案,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蘭州至長沙項目部羅山縣境內征地協調員期間,利用其負責該縣境內地面附著物補償發放和清點登記的工作便利,為某鎮村建中心和受償戶張某虛列地面附著物補償款,后該中心送給其“好處費”30000元人民幣,韓某送給其“好處費”20000元人民幣(此款系王某與他人共同受賄,其個人實際所得10000元)。此外,被告人王某在清點受償戶李某地面附著物過程中,以面積折算方式計算樹木課數,并將沒有樹木的田埂計入面積,且明知李某苗圃有部分樹木被挖出的情況下,對應當扣減的部分未予扣減,為李某謀取利益,收取其“好處費”30000元人民幣。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退回全部賬款。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所在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分支機構,被告人自1996年至今即為該公司正式員工。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實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被告人向檢察機關退還了其個人涉案全部賬款,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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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 征地協調員虛列補償款后收取“好處費”被判刑, 征地協調員虛列補償款后收取“好處費”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