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掛戶口無權利分割公房征收補償款,【案情】沈甲和沈乙是兩兄弟,兩人的父母早年承租有一套老公房,兄弟倆自小與父母居住在該房屋內。沈甲一家三口的戶籍都在該房屋內。而沈乙自工作后就不住在該房屋內了,結婚后享受過多次福利分房。父母相繼去世后,老房子
【案情】沈甲和沈乙是兩兄弟,兩人的父母早年承租有一套老公房,兄弟倆自小與父母居住在該房屋內。沈甲一家三口的戶籍都在該房屋內。而沈乙自工作后就不住在該房屋內了,結婚后享受過多次福利分房。父母相繼去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變更為大哥沈甲,實際仍由大哥一家三口居住。沈乙的戶口在2003年遷回該套公房內。
后該公房遭遇征收,征收部門與沈甲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沈甲選擇貨幣補償,該戶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條件,該戶按照房屋面積計算房屋價值補償款,并獲得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等,最終系爭房屋共獲得貨幣補償款近人民幣260萬元。弟弟沈乙得知此事后,認為自己的戶籍在該公房內,要求與哥哥沈甲一家分割征收補償款。沈甲認為,弟弟不住在該房屋內,是“空掛戶口”,并且這次征收并沒有考慮戶口因素,因此弟弟對此次征收不享有利益。兄弟倆對征收補償款的分割問題爭執不下,弟弟遂一紙訴狀將哥哥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哥哥給付其60萬元征收補償款。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沈乙的戶籍在房屋被征收前已經遷入系爭房屋中,其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時間也比較早,因而應當認定沈乙為該戶的安置人口之一。一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及本次征收情況酌定沈乙應分得征收補償款25萬元。沈甲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評析】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在本案中,沈乙在結婚后已享受過福利分房,雖然其戶口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就已經遷入系爭房屋,但其并不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屬于空掛戶口,不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同時,系爭房屋的征收并沒有人口托底保障因素,沈乙的戶籍是否在內,并不影響此次征收利益。因此,沈乙無權主張分割系爭房屋的征收利益。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支持了沈甲的上訴理由,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沈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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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空掛戶口無權利分割公房征收補償款,空掛戶口無權利分割公房征收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