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一涉嫌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案開審,國土資源所辦事員、村干部和信貸員的多人組合,利用職務之便,相互勾結,共同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共計78萬余元。14日,浙江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涉嫌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案。經檢察機關查明,今年38歲
國土資源所辦事員、村干部和信貸員的多人組合,利用職務之便,相互勾結,共同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共計78萬余元。14日,浙江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涉嫌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今年38歲的被告人洪長華案發前是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國土資源所辦事員,參公事業編制;55歲的沈惠榮是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呂塘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54歲的徐根建是該村村民委員會原委員、婦女主任;蔡新三今年48歲,案發前是禾城農商銀行余新支行信貸員。
檢察機關起訴稱,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洪長華、沈惠榮在任職期間伙同被告人蔡新三、徐根建,為在呂塘村拆遷補償安置獲取非法利益,利用洪長華負責大橋鎮國土資源所土地登記和地籍檔案管理工作,沈惠榮負責協助土地管理部門做好農民建房審批、宅基地登記等輔助性工作的職務便利,采用篡改、偽造農戶地籍檔案和宅基地證的手段,虛增待拆遷房屋合法面積。2008年至2013年,4人在大橋鎮呂塘鎮拆遷過程中,騙取國家安置商品房財產、搬遷安置補償款、獎勵款共計78萬余元。
此外,2013年,被告人沈惠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大橋鎮人民政府簽訂拆遷安置協議過程中,虛報家庭戶口2人,從而騙取國家安置財產14400元。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大量的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4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惠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家庭戶口,騙得國家拆遷安置財產,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沈惠榮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洪長華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根建具有立功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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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3:45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開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4:00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嘉興一涉嫌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案開審,嘉興一涉嫌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