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發展,道路建設、工業開發以及公益事業的不斷推進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大幅度上升。由此引發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也日益增加。該類糾紛涉及到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和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發展,道路建設、工業開發以及公益事業的不斷推進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大幅度上升。由此引發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也日益增加。該類糾紛涉及到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社會矛盾,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亟待妥善解決。下面筆者就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工作中如何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近日,筆者對我院近3年來受理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進行了初步調查,該類糾紛的主要特點大致如下:
(一)當事人人數眾多、矛盾尖銳。土地涉及到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訴訟中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矛盾難以化解。而訴訟之外,更多類似情況的村民持觀望態度,甚至某些村民在已經或多或少領到征地補償款的情況下,同樣關注此類訴訟的發展趨勢,有可能引發更大范圍的訴訟和社會矛盾。
(二)對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條款存在爭議。土地在被征用之前或之后,村民委會員制定了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當事人對出嫁女戶口回遷、計劃外生育子女落戶、“非轉農”回遷等情形是否享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提出異議。
(三)訴訟請求基本一致。原告的訴訟請求往往各種形式集中于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撤銷村民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條款;二是要求被告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平等地分配征地補償款。
二、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產生的原因
2008年8月份,我院通過業務座談、下鄉走訪等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并著重分析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利益的沖突。雖然土地征收是國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但實際上土地的征收直接導致了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村集體認為征地補償款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分不分”和“給誰分”由村集體決定,而農戶認為其擁有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當有權分得征地補償款。經濟權利這間的沖突是產生該類糾紛的根本原因。
(二)人口流動及戶籍變動。近年來城鄉之間、鄉村之間人口流動日趨頻繁,導致某些村民因戶籍、居住地、婚姻等原因成為特殊群體,包括戶口未遷入、也未分到承包地但長期在集體組織內生產生活;戶口已遷入,但沒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或時間較短;長期在外打工或經商但戶口未遷出;入贅到女方集體經濟組織且將戶口遷入等等。而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可以要求分配相應土地補償款。那么以上各種情況的村民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否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由此存在的爭議是此類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對“出嫁女”的待遇政策。本文所指的“出嫁女”,是廣義上的概念,包括與本村村民結婚、戶口仍在原村的婦女,嫁入本村、戶口也從原村遷入本村的婦女和嫁給外村村民但戶口仍在原村的婦女等。“出嫁女”待遇問題引起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涉及到社會、經濟、法律、傳統思想觀念等諸多因素,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及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的難點。
三、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除了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外,還應當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應當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人民法院審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決定。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民管理集體財產,是村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作出的分配決定或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集體組織的自治權。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辦法、決定和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依法作公正的判決。
(二)必須貫徹平等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享有。所以,來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屬于全體村民征地補償款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平等參與分配。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享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的原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具有被告的合法戶籍關系;二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長期在被告村里生產生活;三是參加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民主政治活動;四是在原戶籍單位不享有任何土地利益,方可依法認定為其具有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樣既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同時避免了農村集體的利益被“空掛戶”、“兩頭占”等情形的惡意侵犯。
(三)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某些妨礙婦女行使平等權利的消極因素,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某些城鄉結合部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征地補償款中,歧視、剝奪“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補償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仍被絕大多數農民、農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鎮基層干部視為制定“出嫁女”政策的依據。征地補償款作為征地部門對被征收地的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一種價值補償,“出嫁女”應當得到同等的補償份額。
四、對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幾個建議
筆者認為,除了通過訴訟可解決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外,還應當規范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一)建立分配方案行政指導機制。對涉及村民利益內容的村民會議決定的分配方案,可先交鄉、鎮政府指導審查,看有無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如有違反則通過指導予以改正,如無違反,則按分配方案執行。
(二)建立糾紛聯動調解機制。由于這類糾紛矛盾尖銳、影響大、執行難,糾紛發生后,應當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由司法員、調解員深入村、組宣講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盡量使村民與村委會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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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臨律-如何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如何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