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應該如何賠償,政府征收土地農民不同意怎么辦, 一、政府征收土地農民不同意怎么辦在發布公告期內,具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有權利就征地一事提出異議,并且可請求進行聽證會以闡明觀點。若征地補償安置計劃已經過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準,那些對補
在發布公告期內,具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有權利就征地一事提出異議,并且可請求進行聽證會以闡明觀點。
若征地補償安置計劃已經過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準,那些對補償標準持有異議的被征地農民,其爭議問題應交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調解;若調解未果,則由批準征地的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批準征地的機關為省級、自治區級或者直轄市級人民政府,他們所做出的裁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一次復議申請;而對于復議結果表示不滿意的農民,他們既能夠再次申請由國務院做出最終裁判定奪,亦可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請進行行政訴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政府征收土地應該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區位、產值、用途賠償。土地補償費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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