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由誰繳納,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怎樣的,一、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怎樣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營利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不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百分之三十五;對于涉及商品房建設以及綜合性經營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金不應低于備案評估地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營利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不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百分之三十五;對于涉及商品房建設以及綜合性經營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金不應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百分之四十。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土地出讓金,向來是由有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方進行支付。
實際上,土地出讓金乃是政府性基金的主要構成要素之一,特指各級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將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之后,根據相關法規條約,按照規定的金額向獲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即土地出讓交易總額),或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為土地使用者繼續持有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所支付的續期土地出讓款,抑或是原本通過行政劃撥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為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增值等目的,主動向土地管理部門執行繳納的土地出讓款。
土地出讓金的運算方法具體如下:
如存在實際成交價,并且此價格不低于對應級別的基準地價平均標準,那么就按該成交價不低于40%的比例計算土地出讓金;
反之,如果成交價格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那就按照土地總價的40%進行計算。
另外,對于已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若需重新辦理出讓手續,同樣按照占基準地價平均標準40%的比例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顧名思義就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將土地使用權在特定年限內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時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這一行為。
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通常需要簽署正式的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最高可達到以下各項用途所設定的年限:
1.住宅用地上限為70年;
2.產業用地上限為50年;
3.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方面的用地通常也是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上限為40年;
5.綜合性或者其他用地的年限則是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選擇以下幾種途徑:
1.雙方協商;
2.公開招投標方式;
3.經過拍賣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它可以保護弱者,制約強者,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僅僅在于它的規定和懲罰,更在于我們每個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怎樣的”,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學習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