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領域的行政訴訟中,證據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證據作為證明案件的事實材料,也是真正的訴訟之王。在訴訟活動中,只要依靠事實材料
不過,拆遷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種,大量的證據掌握在拆遷方手中,這是否意味著被拆遷戶無法獲得維權主動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很多情況下,不少證據需要由政府部門舉證,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
被拆遷人要保存好這些證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第一是房屋相關的情況證據和身份信息證據;第二是征收方作出的書面文件證據等。
保存好房屋產權證和身份戶籍信息。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等,以上這些證據,最好留存原件。無原件或原件丟失,可以去相關部門調取加蓋公章的底檔。
在拆遷啟動初期,我們需要將房屋和屋內物品拍照、錄視頻,這樣在房屋強拆后,我們就有證據證明強拆所造成的損失。條件允許的話,將強拆現場也拍照或錄視頻。如果無法對現場取證,可以事后再對被強拆的房屋取證,同時報警。通常在報警后,公安機關會告知是誰拆的房子,這樣實施強拆的主體就明確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拍攝的視頻、照片一定要保存在拍攝設備上,不能打印或者刻盤后就刪除。因為,依照法律規定,照片和視頻的原件需要保存拍攝設備上。
征收方證據包括其發布的所有書面文件,比如征收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評估報告和補償公示表。這些文件如果送達給我們,務必保留原件。如果是征收方張貼的,我們可以拍照保存,在需要時打出復印件就可以。
什么是迷惑性證據,圣運律師給大家舉個例子,如果我們收到了相關征收文件上面蓋章的是村委會或街道辦,不懂法律,不少被征收人可能就拿著這份文件去找村委會,甚至是訴村委會,這樣一來,我們就錯過了真正有效的訴訟主體,讓維權走上了大彎路。
給大家講一起圣運律師代理的真實案例,山西李女士被村委會告知,由于移民安置項目,這個村被縣政府確定為全縣城北移民集中安置點,李女士的承包地被納入項目用地范圍。但李女士沒看到村民委員會公布任何關于合法征收及臨時用地文件。村委會就征地補償找李女士談過,但沒談攏,李女士沒簽征地補償協議。見李女士不肯簽協議,村委會干脆直接將其自行核算的部分征地補償款打入李女士銀行賬戶,然后對李女士的承包地強制征收。
圣運律師介入后審查證據材料,發現送達給委托人載明補償金額的告知書,形式上看,落款和蓋章單位是村委會,村委很可能是本次征收部門用的擋箭牌。律師通過反復閱讀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分析出此次征收應該是從縣到鎮,從鎮到村層層委托實施的,根據行政訴訟法應由委托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從而準確地確認了訴訟主體。而這一判斷,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確認推平地上農作物違法的問題上,雖然行為人未主動告知身份,但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同樣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結合證據,確定了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主體。這樣,可以使真正有話語權的征收實施主體,未來作為賠償義務人進入賠償或補償程序,對最終的補償解決更有利。目前,確認強推土地違法的案件,一審二審被征收人均勝訴,鑒于法院已經確認強推土地違法,王有銀團隊律師已向縣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實踐中,許多老百姓雖然費盡周折拿到證據材料,但由于沒有法律專業能力,無法作出正確的法律分析,這起案例若從證據表象直接起訴村委會,將抓不住征收方的痛點,后續賠償和補償程序的啟動仍然會非常被動。
拆遷中的“迷霧”證據被撥開后,我們還要了解一項非常重要的拆遷舉證原則。一般情況下,如果拆遷戶認為拆遷方的行為違法,此時不需要被拆遷人來證明,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拆遷方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只要拆遷戶認為違法,首先就要推定該行為違法,如果拆遷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圣運律師代理的諸多案件中,不少助力拆遷戶獲得勝訴都是因為征收方無法“自證清白”,以下述判決書為例,拆除部門以違建名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認定違建的行為依據,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由于拆除部門未提交證據證明相關行政行為合法,最終,法院判決拆除行為違法,并責令拆除部門30日內恢復原狀。
為什么要加重征收方的舉證責任呢?主要是考慮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有足夠的依據,但這些信息一般都在政府內部傳遞,如果不進行公開,公民很難有機會獲取。
因此,行政機關與拆遷戶相比更有舉證能力,也是考慮到在行政訴訟中盡量讓雙方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立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盡量照顧行政相對人。
所以,如果公民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必擔心沒有證據進行維權,可以大膽地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方有更強的舉證能力,需要為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但不代表拆遷戶沒有任何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被拆遷人的幾種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其超越起訴期限的除外;
2、證明被告的不作為;
3、要求行政賠償時證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舉證的事項。
由此可見,拆遷戶所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基本都是能夠推動訴訟進行下去的事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拆遷方不作為的證明責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擔,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免除拆遷戶的證明責任: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職的情形;
2、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證據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在特殊的情形下,雙方都不能提供證據,此時可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這樣的情形包括: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對其合理性舉證,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取證;
5、對于應該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調取。
這主要是因為在現有的體制下,拆遷方也背負著巨大的責任風險,適時由人民法院介入,一方面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另一方面體現了雙方在風險化解中的合作,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實際的維權過程中,雖然拆遷方要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但被拆遷人也要盡量搜集相關證據,做到心中有數,被拆遷人要盡可能地了解整個案件情況,以及拆遷方各單位之間的職權分工,更好地應對各種突發情況;其次,庭審中還有質證環節,如果對拆遷方舉出的證據產生懷疑,則需要舉證說明自己懷疑的理由,此時就需要有充足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