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足額到位是我們老百姓搬離土地和房屋的前提,有些征收主體卻不按規矩辦事。不管錢到沒到位,便直接占用土地或者強拆房屋。今日圣運律
胡先生在本地合法擁有一處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所需,縣人民政府印發《預征收土地的公告》,市政府批準《某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收安置補償方案》。補償方案中明確對連片經濟林移除給予0-20%的獎勵,胡先生就位于案涉集體土地在征收范圍內。
在補償款未足額到位的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強制使用了案涉土地。某高速公路建設工作指揮部與胡先生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指揮部將協議約定的征地補償款打在胡先生的銀行卡上。但對部分土地上的初產期櫻桃樹未予補償。胡先生認為,縣人民政府未補償其地上附著物便強制使用其土地的行為違法,故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縣人民政府強制使用案涉土地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縣人民政府強制使用案涉土地行為違法,并賠償剩余經濟損失。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在補償尚未足額到位時,能否強制使用被征收土地,以及在行政賠償中,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應否支持。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征收集體土地,首先要依法足額給予補償,其次應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交出土地;再次拒不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案涉高速公路建設工作指揮部在未足額支付胡先生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情況下,強制使用其土地,違反上述法定程序,故應當確認指揮部強制使用土地的行為屬違法。
另外,根據《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指揮部強制使用胡先生土地造成的直接損失應予賠償,并計付利息。
本案系征收集體土地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其直接損失為合法征收應得的補償,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無相反證據否認補償方案的合法性,故應當參照該方案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經審理查明,案涉土地上的部分地上附著物未給予補償。根據補償方案,應當按高標準對所涉土地地上附著物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等屬直接損失。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指揮部在強制使用案涉土地時就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進行協商,案涉土地被強制使用,當事人無任何過錯,為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補償方案對其所提獎勵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