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對征收方未及時安置被征收人,還是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其實本質上都是被征收人對征收主體履行征收安置工作有不滿,最終目的都是為了
安徽省阜陽市的王先生,早年間,通過參加單位房改合法取得三間臨街房屋,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由親屬居住。因舊城改造項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方未依法對王先生進行安置補償,就對其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這一消息,還是三年后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才得知,縣政府是房屋征收項目的實施主體,而屬于自己份額的安置補償早已經去向如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縣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給予征收補償,履行征收補償職責。
一審、二審均未得到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征收項目的《征收通告》中已經明確了由鎮政府作為征收部門具體實施本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王先生應該以該項目的征收部門鎮人民政府為被告,要求履行對其房屋的補償職責。遂最終以縣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補充到,王先生以縣政府對其房屋進行征收,未履行安置補償法定職責為由,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實際要解決的是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問題。針對涉案房屋,征收部門已經與上訴人前妻、兒子協商一致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王先生如認為縣政府應當對其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應直接起訴補償安置協議,采用這種更便捷、更直接的方式解決房屋補償安置問題,遂維持了一審判決,未對王先生的訴求進行實體審理。
最高法依法對本案進行了提審,最高法指出,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但是,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亦沒有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請求履行補償職責的,應當以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本案中,案涉改造項目征收主體為縣政府,征收部門為鎮政府,故縣政府應當作為補償主體,承擔補償責任。案涉房屋登記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系訴請縣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并非針對鎮政府與其前妻、兒子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訴訟,故不應當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鎮政府為被告,縣政府應當為本案適格被告。一審認定鎮政府應當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為適格被告,系對司法解釋理解錯誤。二審認為王先生應當直接起訴《補償安置協議》,混淆了征收補償主體和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一、二審裁定駁回王先生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圣運合伙人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本次最高法的裁判主要說明了對已經簽訂的補償協議不服,與對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未履職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本案中,王先生是案涉房屋的主人,可自始至終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更未拿到安置補償,顯然是縣政府作為征收部門未對王先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縣政府理應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安置補償糾紛發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不簡單,大家一定要咨詢專業律師,及早助力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