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勝訴案例,「廣東勝訴案例」可曾見過征收部門要求老百姓退回補償款,很多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想維權,又害怕征收部門反悔現有補償協議該怎么辦?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
很多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想維權,又害怕征收部門反悔現有補償協議該怎么辦?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告訴大家。
案情簡介
王先生世代居住在廣州市某區某村,后該地房屋征收進行拆遷,在征收方許諾不久后進行搖號可購買分配安置房以及補償獎勵等各種利誘下,王先生與其很快簽訂了補償協議,并且在簽約后,約定期限內征收方很快支付了補償款。然而不久后王先生發現,所謂的分配安置房需要額外花費大量金錢,近乎于重新購買一套商品房,拆遷行為嚴重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質量。在咨詢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團隊后,王先生決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依法維權,京康律師團隊很快針對補償協議進行起訴。
萬萬沒想到的是,此時征收部門一改簽訂協議前的“溫柔體貼”,反而開始“咄咄逼人”,說之前房屋征收存在問題,要求王先生退回補償款,并不準王先生家庭參與搖號、選房……
京康律師風采
京康律師團隊冷靜分析,先出具了律師函,要求有關部門說明原因和法律依據,并請求給予書面答復,不久之后,有關部門給出了《答復意見書》,該答復意見書主要內容為:“經核查,王先生之前的住宅 HB057號房子在2014年并不存在,重新核定補償面積為0平方米。”京康律師團隊針對此意見書立即啟動訴訟,在一審庭審中指出,王先生已于2022年4月18日已針對涉案協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協議無效,經補正相關材料后,原審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征收部門亦已應訴,涉案協議的合法性仍在司法審查階段。在涉案協議尚未被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情形下,征收部門逕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依據不足,而且在本案一審中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答復意見書》的合法性,一審法院支持了京康律師團隊的意見。
征收部門不服,繼續上訴并且提交補充了新的相關證據,京康律師團隊在二審庭審中指出,上訴人(征拆部門)在二審過程中補充提交的相關證據,既未在一審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也沒有對其延遲舉證提出正當理由,其怠于履行舉證義務的事實清楚,相關補充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其作出《答復意見書》合法性的依據。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史主任提醒,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利用手中審批拆遷補償的權力,騙取巨額拆遷補償款,伙同他人瓜分,自己吞下101萬元,致使公共財產損失達902萬元。近日,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對葉飛國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 現年33歲的葉飛國自2005年4月起進入廣州東進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進公司),在拆遷部負責拆遷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廣州市開發區征用土地辦公室委托東進公司負責奧林項目及其周邊涉及長平村土地的征地、收地等相關工作。時任拆遷部業務主管的葉飛國在涉及長平村土地的征收過程中,負責摸查動遷、協商談判、資料審核上報、進度跟進、補償安置等相關現場動遷事宜。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葉飛國利用負責長平村土地征收現場動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張振雄、張錦明、張志輝等人,在測量過程中將不屬于任何一家種植場的12畝土地劃入廣州市蘿崗區金興種植場和誠鋒種植場,葉飛國在審核上述種植場的苗圃遷移補償材料時予以確認,從而騙取蘿崗區政府的苗木遷移補償費75萬元,葉飛國將錢款用于購買房屋。 起訴書顯示,同一時期,葉飛國還伙同鐘偉明,在測量過程中將不屬于任何一家種植場的一塊土地劃入廣州市明暉園藝場,利用同樣方式騙取區政府的苗木遷移補償費29萬元,并據為己有。蘿崗區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明暉園藝場負責人鐘偉明賄送給葉飛國26萬元。 法院綜合認定葉飛國貪污金額為83萬元,受賄金額為18萬元。案發后,葉飛國家屬已將贓款101萬元全部上繳。 此外,葉飛國還被指控涉嫌濫用職權罪。經法院查明,2012年期間,被告人在組織測量種植面積和審核種植場拆遷補償材料時,明知廣州市蘿崗區金興種植場和誠鋒種植場分別存在約10畝和140余畝虛假掛靠的土地,仍違反規定予以確認并且上報領導審批,致使政府多支付了苗木遷移補償款902萬元,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蘿崗法院一審判決葉飛國犯貪污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 宣判后,葉飛國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滿意,被征收人該如何維權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不滿意的,被拆遷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者申請行政訴訟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強制拆除房屋注意事項
1、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
如果強制拆遷戶數較多、難度較大,需要組織相應的力量協助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組織當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多方面人員,配合做好工作。
2、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著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并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后,房屋雖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被拆遷戶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應重視考慮。被拆遷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負責人應對被拆遷人多加關心,深入細致地對其講解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幫助溝通思想,理順情緒。拆遷主管部門應繼續召集拆遷人員和被拆遷人進行調解,以求達成一致。被拆遷人上訪時,有關部門應了解情況,掌握法規、政策、有針對性地宣傳引導等。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民法典中農村土地侵權糾紛如何外理
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的一般方法有: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也就是土地確權糾紛才是行政復議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權不需要行政前置。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承包戶)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二、簽訂拆遷協議不履行的怎么辦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三、土地糾紛的解決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行政強拆是有相關規定有明確的表述,一旦政府有對不動產作出決定,而百姓不同意可以到不動產(房產)所在地的法院去狀告該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如果作出決定的機關是級別很高的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等這類,可以去房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狀告。
一、廣東省征地補償新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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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文盈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