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喬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喬先生是長春市綠園區某村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喬先生是長春市綠園區某村集體組織村民,在村里擁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3月,喬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因某花園規劃項目被征收。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其中載明了被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喬先生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且并不合理,因此經過考慮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啟動了系列性的相關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后,圣運律師首先協助喬先生于2019年8月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郵寄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申請書。但區政府于次日簽收后,一直都未予以回復。在律師的協助下,喬先生隨即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本案中,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在收到喬先生郵寄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申請書后,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履行協調職責。其收到申請后,不作任何答復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履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