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范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政府、遼寧省海城市某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政府、遼寧省海城市某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范先生是遼寧省某村村民,其父親在海城市某村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幾年前,省政府將鎮里的相關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市政府隨后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并下發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針對補償決定書中的內容,范先生無法與其達成一致意見,幾經思索后來到了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圣運律師協助范先生向提出了復議申請,隨后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針對該復議決定,范先生不服,在律師的協助下提起了行政訴訟。在律師的努力下,法院判決撤銷了補償決定和復議決定。在此基礎上,圣運律師乘勝追擊,針對范先生的房屋被強拆的事件,以海城市政府和鎮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為案涉補償決定與行政復議既然已經被撤銷,推定強拆行為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就失去了依據。一審、二審法院以此為由,駁回了范先生的訴訟請求。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本案中,既然海城市政府曾作為主體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也確定了鎮政府為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那么在訴訟過程中推定強拆行為是由征收主體和實施單位共同實施的,并無不當。因此,圣運律師協助范先生提起了再審程序。
訴訟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