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邵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保定某開發(fā)區(qū)鄉(xiāng)人民政府第三人:保定市某村村民委員會案情回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保定某開發(fā)區(qū)鄉(xiāng)人民政府
第三人:保定市某村村民委員會
案情回顧
邵先生于河北省某村的老宅由于當地的城中村改造項目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隨著征收進程的推進,鄉(xiāng)政府及村委會向邵先生送達了《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在通知中,稱邵先生未完成搬遷,影響了村里的征拆進度,通知邵先生盡快簽訂補償協議領取相關款項。
征收過程中的種種跡象和行為,都讓邵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遭受到嚴重侵犯。無奈之下,邵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yè)律師具體執(zhí)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對于邵先生收到的《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圣運律師認為其對邵先生設定了具體的義務,減損了權利,協助邵先生針對其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鄉(xiāng)政府認為,案涉的通知書只是程序性、過程性的文件,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該通知書明確了補償依據、補償方式、補償內容、簽約期限、逾期后果等事項,對邵先生如何補償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邵先生也創(chuàng)設了權利和義務,對其權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因此該通知書明顯具有可訴性。其次,該通知書載明了征收項目為城中村改造,明確了邵先生享有的征收補償待遇等事項,效力等同于補償安置決定。但該決定由鄉(xiāng)政府及村委會作出,明顯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綜上所述,案涉不合法的通知應當被予以撤銷。
訴訟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判決撤銷保定市某開發(fā)區(qū)鄉(xiāng)人民政府、保定市某村村民委員會作出的《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